2019最新音乐教室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2019最新音乐教室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音乐教室租赁合同之前务必通过地产产权证明等形式了解清楚出租人是否对该教室及教室内的乐器、多媒体设备等有实体有处置权(涉及其他共有人问题),该教室是否属于违法盖建,如果出租人对教室无实体处置权或属于违法盖建的,该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现就租用______________学院教室签署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_音乐教室及附带的乐器、多媒体设备等有偿租用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办理租用手续时要交纳租借押金______元。乙方为______________学院所属部门时,押金从部门业务费中暂扣。
三、甲方权利、责任、义务:
1.甲方按照规定时间将指定教室租用给乙方,保证教室正常使用及环境整洁。
2.甲方严格按《______________学院租用教室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管理。
四、乙方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______________学院租用教室管理办法》。
2.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_学院租用教室申请表》规定时间使用指定教室。
3.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教室规则》。
4.乙方在教室内不得举办任何未在《______________学院租用教室申请表》中规定的活动。
风险告知:上述文字约定了被租赁教室的用途。合同双方在签订教室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一方应对租赁标的的用途、使用性质进行告知。本合同是音乐教室租赁合同,主要用途一般是进行授课或者音乐赏析活动,承租人一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教室,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以使用教室进行授课、音乐赏析为理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乙方对教室的设备要爱护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数额由甲方确定。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教室转借或转让、转租他人使用。如甲方发现乙方将教室转借、转让或转租,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乙方使用教室并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风险告知:关于上述的转租注意事项,这里补充明确的是:承租人转租教室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教室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至于第二承租人的损失,则由承租人根据其余第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赔偿。
7.如遇学院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与租用教室使用时间发生冲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通知租用方对租用时间作适当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
8.乙方在未办理借用手续擅自使用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或因使用教室和教学设备而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时,一律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重大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报学院进行处罚。
五、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折叠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