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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019-10-01 03:16:02 百科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发布的细则。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冀交政法[2012]675号档案印发)
第一条为规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研究、制订防止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发生的办法、措施;
(三)组织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培训;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準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公开有关要求的;
(四)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下列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有关评优、获奖资格。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许可权负责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追究。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关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进行追究。
第八条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定义、原则、範围、责任区分、责任主体、责任形式、适用责任、责任追究程式、执行与监督等适用《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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