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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022-06-25 23:16:11 百科资料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根据中国《海商法》,对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直接相关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权利的损失,包括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总的责任限额。其所适用的责任与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损失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责任人要广,可以是船东、船舶经营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适用的责任和事故类型也要广,不仅仅限制在货物损失,而且可能同时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但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联系。例如,当承运人对于运输合同下每件货物的赔偿总和超出法律赋予的总的赔偿限额时,则可援用总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适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个航次中的所有责任,具体限额也可根据不同标准来计算,中国采用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

  • 中文名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主体 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等
  • 两种债权 限制性和非限制性
  • 性质 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基本概念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两种债权

限制性

  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非限制性

  非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责任限额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四)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海商法》第2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五)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同时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基金设立

  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笔基金是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的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

  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都不表明其对责任的承认,经过法院审理后,如果查明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则基金应该退还给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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