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是损伤对后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 额。据此来判断行为人对被害人出现的后果 应负责任的程度。参与度源于日文"寄与 度",首先由渡边富雄(1983年)提出。寄与度是用以确定后果与交通事故等关系的一 个指标。在已有某种疾病的人于交通事故后 死亡依据交通事故对死亡寄与何种程度的 关系来判断肇事者应负责任的程度。寄与度从0到100%共分11个等级,相邻等级间相差10%。吴军(1995)根据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将损伤参与度划分为0、 12.5%、25%、50%、75%和 100%,并将 其用于损伤和疾病共存案例的损伤程度评 定。(刘兴本)
- 中文名称 损伤参与度
- 出处 《法医学辞典》
概念
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分级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③、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后果,或者在造成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
与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④、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
损伤与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⑤、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