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范本【简洁版】
2019最新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范本【简洁版】
编号:
甲方(网上银行客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风险告知:目前,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比较模糊,缺乏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银行与商家、客户的关系及签名有效性等不明确。由于网络银行业务涉及诸多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货币发行制度等,银行可能因使用电子货币或使用虚拟金融服务而损害客户隐私以致被提起诉讼,或因在自己的网页上建立与重要客户的链接而陷人官司纠纷。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网络银行从事洗钱活动从而使银行被动违反反洗钱法律,网络黑客也可能利用多种手段连接网络银行客户的网页使客户迁怒于银行,罪犯利用假造的证书以银行名义销售给客户,受骗者可能将银行作为起诉对象等。上述种种,将使银行面临被判罚款、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诸多窘境,影响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甚至引起声誉风险。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95588"反映和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风险告知:国内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国外电子交易的法制及网上银行业务有关规则的研究和借鉴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尤其是对国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交易法制的发展及网上银行业务有关规则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未予足够的关注和研究,这势必妨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网上银行虽然给人们带来便捷和效率,也同样增大了业务风险。网络上传送信息的安全性已成为网上银行交易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信息在传递时必须做到:(1)不必担心被第三方更改;(2)其传递方式必须使第三方不可能读到该信息;(3)信息接受者可以相信发出者的身份。所以网上银行要消除客户对安全性的担心,监管当局也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
甲方签字: 乙方(银行盖章):
有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电子银行业务广泛使用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来传送信息,这与一般的电子商务没有区别。所以,通过电子媒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不确定问题实际上是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只要作为意思表示载体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则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广泛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和《电子签名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的基础上,我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同时,有关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数据电文的归属(attribution of data message)等问题,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都作有规定。虽然《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借鉴《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Contracts)和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加以完善[5],但是,《电子签名法》已经建立了有关数据电文的法律框架,基本上可以防范由于数据电文法律地位不确定所导致的法律风险。本文对此不再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