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试行)
习水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範化、制度化、经常化,及时排查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範性档案,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督查目的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督查,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督查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所属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巡查、综合检查督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成品油(油库、加油站)、商贸服务业、工业企业的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路客、货运输、城市公共运输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拆迁等专项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教育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安全、学校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含中小水电工程)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农业部门负责全市农机和渔业船舶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煤炭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城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渣土场、城市燃气、户外广告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供电部门负责电力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设施、设备,氢气球施放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酒店、旅行社落实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措施安全检查督查;
菸草专卖部门负责菸草生产经营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习水高速公路管理组负责全县高速公路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公路管理段负责全县省道公路建设等行业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专项安全及其职业健康检查督查。
三、检查督查原则及要求
(一)安全检查督查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二)一是县政府主要领导每两月内调度检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且每月由县政府办收集汇总后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主要领导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其中,每季度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督查不少1次。县政府副职领导每月开展安全检查督查不少1次,其中,分管领导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督查每两月不少1次。二是县政府负责对县级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乡镇(街道)站所、社区、村(组)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4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调度检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且每月5日前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个人上月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副职领导每月安全检查督查不少于3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副职领导每月带队检查记录由各乡镇(街道)安委办负责收集汇总。
(四)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2次,且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5日前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个人上月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五)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次不低于5个工作日。
(六)各乡镇(街道)、各专业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工作小结报县安委办,并将当月纸质小结留存备查。
四、检查督查方式和重点
採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检查督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县安委会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通过“月督查”、日常抽查暗查村居、站所、企业等方式,督查核实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县安委会。
五、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範畴。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政府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可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相关行业和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範、标準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三)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督查前要制订检查督查计画,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每次检查督查要有情况记录记载。并严格执法程式,依法行政,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採取拒绝、阻挠、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