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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心理

2019-10-14 00:50:05 百科

计算机犯罪心理

·计算机犯罪是指非法侵入受国家保护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蒋平,2000)。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计算机犯罪心理
  • 表现:非法侵入受国家保护计算机信息
  • 时间:1997年
  • 法律:刑法

计算机犯罪概述

·我国1997年的刑法规定,计算机犯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
1)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式和製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犯罪行为。
(2) 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
–这是指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欺,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的罪名是古老的,但犯罪手法是新颖的。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及类型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 犯罪技术具有专业性
·“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而计算机犯罪则是与之相伴而生的高智慧型犯罪。无论人们从哪个角度给计算机下定义和确定範围,它都可以毫无疑问地被称为高智慧型犯罪。
·在通常情况下,涉及计算机犯罪都需要专业知识,并且犯罪主体或为电脑程式设计人员,或为计算机管理、操作、维修人员,有使用计算机的方便条件。据统计,当今世界上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
·在计算机犯罪的人员当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55.8%;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界39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专业人员占70.5%。从我国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在作案者中计算机工作人员也占70%以上。
·另外,作案者多採用高科技犯罪手段,有时多种手段并用,他们有时直接或通过他人向计算机输入非法指令,从而贪污、盗窃、诈欺钱款,其犯罪主要过程由系统在物理上準确无误地自动完成;
·有时藉助世界範围内电话、微波通信、卫星、电台等系统的计算机数据传输以遥控手段进行计算机犯罪活动;
·有时通过製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硬体设备和软体功能、信息数据等;
·有时伪造他人的信用卡、磁卡、存摺等,凡此种种,都说明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智慧型性。
(2)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计算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计算机犯罪大多通过程式和数据这些无形信息的操作来实现;其作案的直接目标也往往是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利用系统安全性缺陷,编制破坏性程式存放于系统中,这些破坏性程式能很好地隐藏在系统中,仅在特定时刻和特定条件下,被激活执行,如逻辑炸弹。
·第二,犯罪后对硬体机器和信息载体可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未使其发生丝毫的改变,作案后可不留任何痕迹,犯罪分子一般是利用诡秘手段向计算机输入错误的指令篡改软体程式,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体资料上所发生的变化。
·第三,作案时间短,计算机每秒可以执行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条指令,运输速度极快,一个犯罪程式可能包含几条、几百条、几千条指令,这对于极高速度运行的计算机来说,可以在1毫秒或1微秒的时间内完成,可以说瞬间即逝,不留任何蛛丝马迹。
·第四,作案範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在全国和世界联网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市作案,甚至到某国作案。计算机犯罪经常出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犯罪后果的出现地相分离的情况。如有的犯罪分子在家中或办公室的终端面前,就可能操纵千里以外的计算机系统,把诈欺的钱财转到异国他乡。
·第五,计算机犯罪不易侦查,花样百出,犯罪黑数高,尤其是随着全球的信息化,为各种计算机犯罪分子提供了与时俱增的多样化高技术作案手段,诸如盗窃机密、调拨资金、金融投资、偷漏税款、盗码并机、发布虚假信息、私自解密入侵网路资源等,计算机犯罪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3)犯罪后果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首先,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其他类型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据美国中央情报局公布,美国公司仅在1992年一年就因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窃取和盗用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
·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每年由于计算机犯罪而遭到的总损失已经超过100亿元,德国在这方面的损失每年达150亿马克,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英国约为30亿英镑,法国为100亿法郎(钱中生,2001)。
·其次,计算机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危害更是其他类型的犯罪无法比拟的。一方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强,某些计算机犯罪已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如通过国际网际网路发布虚假信息或有色情内容的信息,因此一些人认为,计算机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可以与毒品相比。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套用,信息战正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有关专家认为,如果一国利用高技术破坏或者扰乱他国的主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以使该国军事指挥系统失灵,一旦一国掌握了另一国的重要信息或了解到进入该国重要信息系统的方法,就可以得到该国重要军事情报,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计算机犯罪可能危及的是整个国家的安全。
(4)犯罪空间具有广泛性
·由于计算机网路的国际化,因而计算机犯罪往往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的,谁都可以自由加入这个开放性环球网。
·他们可以用组织黑客等手段,利用超越国界的计算机网际网路,对世界各国的政治、军事、金融、商业等展开窃听,窃密活动从而实施犯罪。
·如1994年,英国电信公司内部的一名“黑客”闯入本公司的资料库,窃走了英国情治单位、政府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及控制中心的电脑号码,就连英国首相的住处和白金汉宫的私人电话号码也都在这个黑客的掌握之中。
·这名黑客又通过网际网路把这些机密传给苏格兰的一位新闻记者,造成一起轰动英国的严重泄密事件。
(5)犯罪类型具有新颖性
·计算机犯罪属于新型的犯罪形式,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的问世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套用而出现的。
·计算机犯罪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首先在军事领域,然后逐渐发展到工程、科学、金融、商业等领域。
·1965年10月,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的计算机专家康·B.帕克(Parker)在调查与电子计算机有关的事故和犯罪时,发现一位电子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式在存款余额上做了手脚,这起案件是世界上第一例受到刑事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
·到了70年代,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套用,计算机犯罪大幅上升。
·据统计,近年来在美国硅谷,计算机犯罪每年正以400%的速度增长。我国第一起被破获的计算机案件是1986年,作案者是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会计兼电脑控制机主管陈新义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会计苏庆忠。进入90年代后,我国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从1993到1994两年间,全国发案多达1200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领域,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6)犯罪惩处的困难性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犯罪,具有许多传统犯罪所不具备的特点,在法律适用中有相当难度,这是因为:
–①该罪主体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需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它有相当的困难。
–②没有犯罪现象。
–③取证困难。

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

(1)犯罪数量大量增加
(2)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
(3)网路犯罪与跨国犯罪日益增加
(4)犯罪主体出现低龄化趋势
(5)电脑涉黄案件增长快

计算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徵

法律意识薄弱,缺乏道德感

·很多计算机犯罪人法律意识薄弱,缺乏道德感。有些计算机犯罪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受谴责的,但认为自己并没有杀人、抢劫,只是运用自己的智力去挣钱,与其他合法的挣钱方式没有什幺区别。
·也有些计算机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认为法律离自己很遥远,只要自己犯罪技巧高明,就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这些犯罪人心理上几乎都没有罪恶感,网路世界是虚拟的空间,一切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同时,许多网路缺乏安全防範措施,网路系统管理人员水平又不能及时提高,给计算机犯罪人造成可乘之机,他们只需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解器就可以远距离作案,而且作案现场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现有的侦破手段也难以跟蹤,这些都使得行为人在犯罪时失去了罪恶感,促成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智力水平高

·目前,能够熟练的驾驭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智力水平都比较高。计算机犯罪特别是侵入信息资料库的犯罪,网路知识、专业水準要求相当高,因为这些资料库有严密的防範屏障,有很难破解的密码,犯罪人如果不是作案水平高、才智过人,就无法侵入这些地方,只有具备网路知识、精通网路技术的人才能做到这一点。
·计算机犯罪人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在较短时间内实施犯罪行为,与他们思维的敏捷、灵活、经常能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有密切的关係。

犯罪动机

·计算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複杂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1)物慾动机
·贪婪的、永不满足的物慾是很多计算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
·计算机犯罪风险性小而获利大,其被发现的比率只有总数的1%一5%左右,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计算机犯罪获利很大。一起犯罪往往能获几万、几十甚至上千万的钱财,比冒着生命危险实施抢劫的传统犯罪要高出几百倍的“回报”。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布的一份报告称计算机犯罪数量每年增长35%,造成的损失估计为35亿美元。
(2)报复动机
·图谋报复、发泄私愤也是计算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之一,青少年犯罪人尤其如此。2002年7月23日、24日,某高校计算机大三学生彭某因其妹的高考分数只有317分,心理极不平衡,便于这两天攻击湖北省教育网站,使全省28万考生无法及时查询高考成绩。与此类似被单位解职、因失恋、因利益竞争失败而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比比皆是。
(3)强烈的好奇心和显示欲
·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也是计算机犯罪人的重要犯罪动机之一。
·好奇是人类的天性,尤其是对于求知慾十分强烈的青少年来说更是如此。
·而计算机及网路提供了一个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理想空间,在强烈好奇心的驱动下,一些青少年为黑客。
·而有的犯罪人则是为了显示自己计算机技术的高超,为了表现自己的能力,或者为了挑战自己、挑战别人,过于强烈的表现欲望使他们逾越了法律的界限,表现出惊人的破坏性:

计算机犯罪人的人格特徵

·计算机犯罪人大多具有内向、孤僻的性格特徵。
·他们喜欢与机器打交道不喜欢与人打交道。
·能够控制一台计算机,并同大干世界里另一个与自己兴趣相同的人通讯,尤其吸引了许多天才的但不善社交的男性青年。
·但这些人在网路的虚拟世界里,却可以与大量的网友频繁交流,且才思敏捷,大有“任我遨游”的英雄气概,表现出典型的双重人格。
·此外他们冒险性强,侥倖心理严重,往往抱着赌博的心态去实施犯罪行为,这与他们的自负心理有关。不少计算机犯罪人有很强的激惹性,如果在网路上遇到敢于挑战其技术的人,往往会激起他们一比高低的犯罪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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