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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9-06-19 18:14:16 百科
固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固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规範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民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民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固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主管机关:固始县人民政府
  • 区域:固始县
  • 时间:2013年5月18日

基本信息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固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8日

详细内容

固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範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民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民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信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
1.3适用範围
凡在我县範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乾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本预案回响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产救灾办公室主任担任。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地税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物价办、县电业局、红十字会、公安消防大队。
2.2县减灾委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2)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县的减灾活动。
(3)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4)审议批准县减灾委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5)向县政府及市、省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3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减灾宣传工作。
(3)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县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县灾情信息网路,确保灾情信息及时、準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3.2人力资源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3资金与物资保障
县政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令第577号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受灾民众生活救助需要。
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準》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与市级储备库形成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路。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採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县粮食局要建立粮油储备和粮食应急保障网路体系。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採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4科技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支持和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加快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5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和推进综合减灾示範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红十字会开展全民性的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
4.2灾情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救灾办报告;县救灾办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民政所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县救灾办,县救灾办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向县政府、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民政所每日上午9时前向县救灾办报告灾情,县救灾办每日上午10点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救灾办要在5日核心定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对乾旱灾害,各乡镇(街道)要在旱情初露、民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县救灾办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预警回响
5.1启动条件
气象、水利、地震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回响。
5.3预警回响措施
预警回响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回响工作。视情况採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报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传送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回响启动情况,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随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準备工作。
(4)派出预警回响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準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回响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回响的各项準备工作。
5.4预警回响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回响终止。
6.应急回响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回响等级。Ⅰ级回响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回响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回响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生产救灾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回响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Ⅰ级回响
6.1.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0人以上;
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乾旱灾害造成民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準,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回响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回响状态。
6.1.3 回响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由县减灾委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民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省民政厅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航运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民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员救治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回响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回响。
6.2Ⅱ级回响
6.2.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乾旱灾害造成民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7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準,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回响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回响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回响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乡镇核查灾情、慰问受灾民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省民政厅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航运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回响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回响,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3Ⅲ级回响
6.3.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乾旱灾害造成民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準,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回响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生产救灾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回响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3.3 应急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生产救灾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民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繫,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省民政厅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回响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生产救灾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回响,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6.4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準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导、接受记者採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民政救灾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回响的标準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Ⅲ级以上应急回响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救灾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髮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救灾办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民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民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受灾乡镇(街道)要在每年10月初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檯账,并报县救灾办备案。
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根据各乡镇(街道)灾情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民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7.3.1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民政所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核查,并以县财政局、民政局的名义向省财政厅、民政厅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7.3.2 县民政局按照各乡镇(街道)核定的倒房重建数字,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準,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至各乡镇(街道)。
7.3.3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定期上报倒房重建进度情况,县民政局要採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蹤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画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县政府审批。
8.5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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