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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19-06-17 08:09:28 百科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2日
  • 发布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10-4-21

基本信息

名 称: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分类: 区县规範
颁布日期:2010-4-21
实施日期:2010-4-21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杭府法备告[2010]15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範性档案《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0]49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余政办〔2010〕4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0]3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範围对象

1.参加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余杭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
(2)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低标準缴费低标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4)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险)或其他离退休(职)待遇。

参保登记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複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附表1)。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 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複印件。
3.村(社区)初审后,符合参保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填写《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附表2),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审核后,以村(社区)为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区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社险办)或余杭、瓶窑、塘栖劳动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参保手续,核发《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原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求转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到村(社区)填写《余杭区城乡居民参保变更表》(附表3)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到区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转保手续。
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10年1月1日后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村(社区)按上述规定到区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保费缴纳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準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标準,按年缴费。当年保险费应在12月25日前缴清。
5.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区社险办委託银行代收。
(1)首次参保(含转保)缴费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和《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区社险办委託的银行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设立保费缴纳账户,选择缴费档次,并存入足额保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人员,选择按最低档次缴费标準缴费的,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不必去银行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2)银行每年于6月26日和12月26日扣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的保费。参保人员续保缴费时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在当年6月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委託扣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银行扣缴保费后,当年保费不能再作调整。
(3)符合《关于转发余杭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09]3号)规定享受1000元政府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可直接用1000元的政府补贴抵缴个人当年缴费,对选择较低缴费标準的,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计入个人账户个人部分;对选择较高缴费标準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补足。
6.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複缴费部分不予退回。
7.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区社险办提交《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4),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社险办指定账户。

参保变更

8.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件(簿)原件和複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5),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审核后,到区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1)户籍在本区跨镇乡、街道迁移的;
(2)新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原持证人员登记信息变更的;
(3)身份证号、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9.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险种之间的转换,应持本人身份证、相关证件(簿)原件和複印件,到户籍所在村 (社区)填写《余杭区城乡居民参保变更表》,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审核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到区社险办办理转保手续。

个人账户

10.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应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记息。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核定待遇时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占个人账户总额的比值按月扣减。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个人缴费本息总额-(已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个人缴费本息总额与个人账户总额的比例)。

待遇支付

11.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当月的25日前,持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髮放账号複印件,到区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对不提供养老金髮放账号的,区社险办以其保费缴纳账号为养老金髮放账号。其中复员退伍军人还需提供退伍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杭州市余杭区退伍(复员)军人军龄证明》,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办理。养老金自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12.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号由区社险办委託银行划入参保人员指定的账户内。
13.参保人员死亡或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其养老保险关係及养老保险待遇终止。
14.参保人员死亡,养老待遇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家属应在15天内凭火化单或死亡证明,到区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及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逾期未向区社险办申报而多领养老金的,应全额退还。拒不退还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养老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养老保险关係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转出本区的,应当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联繫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複印件。转入本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複印件、本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

基金管理

1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社险办应在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区社险办和区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17.区社险办应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额报送区财政部门,镇乡、街道财政补贴额统一由区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划拨。区财政部门应在区社险办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他

18.持证人员年度资格认证
(1)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一季度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和複印件,到村(社区)办理资格有效认证手续。
(2)村(社区)应在每年4月1日前填写《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持证人员资格认证情况表》(附表6),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审核后,报区社险办或各劳动保障管理所。经认证失去资格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6月25日前到区社险办委託的银行办理保费代扣代缴手续。
(3)逾期未办理年度认证手续的,当年暂停“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的政策。
19.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
(1)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在每年一季度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到村(社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认证手续。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往办理验证的,可预约村(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
(2)逾期未办理年度认证手续的,由村(社区)填写《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情况表》(附表7),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和民政办(科)审核后报区社险办。区社险办从4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补办年度认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20.本细则与《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区委办[2010]35号)同步实施。
21.本细则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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