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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20-01-07 15:29:38 百科

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条例通过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菏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菏泽市制定了《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主要内容

条例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结合中国牡丹之都、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文化特色。对尧的传说、鲁西南鼓吹乐、曹州面人、鲁西南织锦技艺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展演场所,建立传习、传播基地,加大传承和保护力度。
条例明确,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採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实施记忆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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