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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9-03-27 12:19:46 百科

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发布日期:2017年9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 发布机构: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例全文

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5日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利用和发展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世代相传并被公认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资助或者补助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工作计画。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体育、卫生计生、人社、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民族宗教、商务、旅游、档案、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颁发传承人证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项目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资料库。
第十一条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重点扶持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和传承、传播场所,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实物以及技艺流程,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第十二条对客群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传承、传播场所,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
第十三条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实行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的保护,并根据生产性项目现状、市场状况,制定扶持政策,在培育和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的存续状态开展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统文化积澱深厚、民众文化认同感强的特定区域,应当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应予保持,不得破坏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保护。
对凤阳花鼓等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和全椒走太平等省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单位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建立传习基地。
第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数位化保护工作,运用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核心技艺进行全面记录,建立资料库。
第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计画,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研究机构学习、研修。
第十九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研究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设立传承班,开展联合办学,培养传承人。鼓励有条件的院校採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曆正月初九至二月初九为“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企业文化等有关部门,结合传统节庆和琅琊山庙会等民间习俗,集中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文化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规划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範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展示、传播活动。
第二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国小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採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入校园、社区等形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普及和传授技艺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二十五条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依法设立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制度,定期对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相关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并责令退还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式认定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未及时採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

5月22日,市政府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条例未设章节,总计三十二条,立足于非遗的保护,详细规定了二十余条法律条款。
条例具有以下特色:一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结合我市各地民俗活动大多集中在农曆春节过后的一段期间开展的实际情况,为凸显宣传效果,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将实践做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将每年的农曆正月初二至二月初四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在此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传统节庆和琅琊山庙会、全椒走太平等民间习俗,集中宣传展示非遗代表性项目。二是分类保护非遗代表性项目。根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存续状况、属性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将非遗代表性项目划分为记忆性、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等四种保护类别,实行分类保护,并在每一种类别下相应採取二至四项具体保护措施。三是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对于有的地方预算资金没有列明用于“非遗”方面,有的没有明确具体使用用途,导致财政资金支出不便、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从长远角度考虑,参照国家和省现行做法,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非遗保护相关工作。四是非遗知识进校园。普及非遗知识中国小校是关键。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写富有地方特色的非遗宣传读本,提供中国小校使用。教育部门要引导中国小校将非遗知识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内容,进行乡土传统文化教育。五是新设行政处罚条款。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如没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以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活动等违法行为,根据地方立法许可权,草案新设了部分处罚条款,增加了管理手段,提升了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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