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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2017-09-13 07:29:16 百科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是以向考取国家以及地方公务人员的考试提供及时、準确的信息解读为主的辅导性网站,它以资料辅导,线上释疑,及时的报名缴费信息、成绩查询、面试录用等即时的资讯为主,同时,根据考试大纲及时发布大纲解答和全真模拟试卷辅导考生。公务员考试网力争给考生在公务员考试时提供最优的信息发布和谘询的服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 性质:辅导性网站
  • 行业範围:提供最优的信息发布和谘询的服务
  • 主要资讯:资料辅导等

网站介绍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是以向考取国家以及地方公务人员的考试提供及时、準确的信息解读为主的辅导性网站,它以资料辅导,线上释疑,及时的报名缴费信息、成绩查询、面试录用等即时的资讯为主,同时,根据考试大纲及时发布大纲解答和全真模拟试卷辅导考生。公务员考试网力争给考生在公务员考试时提供最优的信息发布和谘询的服务。

网站内容

申论

是中国大陆国家公务员进行资格考试的其中一个科目。在公务员考试中,通过对设定资料的阅读,回答有关问题,考察应试者七种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体写作能力、时事政治运用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的一种考试形式。

行政职业能力

它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公共基础知识或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测验,它主要是通过测试一系列心理潜能,预测考生在行政职业领域内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这种考试测验的是一个人在多年生活、学习和实践中通过积累而形成的能力,其性质是一种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这个科目的考试,2001年以前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直把《公共基础知识》作为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之一。2001年以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对考试科目和考核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独立一科的考试内容,而增加了申论,同时,将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压缩作为常识判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加以考察。

面试

面试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一种考试活动。面试是公务员挑选的一种重要方法。面试给考官和考生提供了进行双向交流的机会,能使考官和考生之间相互了解,从而双方都可更準确做出聘用与否、受聘与否的决定。

历年真题

提供2000-2011年国家以及地方公务人员招考笔试真题、面试真题、申论真题和答案及详解。包括申论、面试、招警、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真题等、答案及详解的试题下载

考试大纲

公务员录用考试为每一个有志于当公务员的青年提供了竞争的舞台,广大青年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竞争,很神圣,也很光荣。为了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必须做好準备。一是要了解笔试特点、科目、内容、答题要领;二是要特别熟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试卷的结构、测试点、答题技巧,并要有针对性地练习;三是要把握面试的方法、试题特点、测评要素、应答技巧,并要进行模拟演练。

考试程式

一、报考资格审查学历、经历、其他背景;
二、笔试 公共科目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基础知识测试,行政职业综合知识,专业科目具体职业能力测试,特殊职业能力潜力,专业知识具体岗位专业知识;
三、面试及心理测评、 结构化面试 、综合能力和个人素质 、情景模拟 、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
四、体检,组织体验,身体状况;
五、考核、查阅档案、调查了解、品行、业绩;
六、审批、录用、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关于报考职位

1、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
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公职类考试项目

公务员、事业单位、路转税、选调生、招警、乡镇公务员、村官、政法干警、军转乾、党政公选、社会工作师、信用社、教师、报关员。

考试性质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
地方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例如北京市的公务员考试就是一种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北京市、区、县等具体机关的招录,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其他地方公务员考试採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程式一样。

招考对象

中央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比如江苏,山东,广东、浙江、上海、北京这样的,其他一些地方对户口不做限制,也是面向全国。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迴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人员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录用标準

第一条 为了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二)审批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  (三)组织省级用人单位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审批全省各级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方案;  (五)指导、监督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六)完成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託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  前款所称特殊职位,是指按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招考中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
第六条 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组织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指导、监督市(地、州)用人单位和县(市、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五)完成省人事行政部门委託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计画与报考

第八条 有职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具有下列内容的录用方案:  (一)用人单位的职位空缺数和拟录用的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的名称、代码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时间、範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录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内容的招考公告: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拟录用的职位;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人员的条件、範围。  招考公告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报考国家公务员;  (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二)享有政治权利;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  1、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报考市(地、州)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迴避的规定;  (六)符合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对有的行业、地区、单位的人员对外流动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招考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一条 省、市(地、州)用人单位的个别职位因工作需要可招考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对按招考公告规定条件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而被录用的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工作1至2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人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性别。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  单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不足5名时,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徵得报考者同意的前提下适当调剂,仍不足5名的,应停止该职位的招考。

第三章 比例

第十四条 公共科目笔试题和面试题,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託的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命题组,按省级、市(地、州)级、县(市、区)级用人单位对公务员的不同要求命制。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应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託的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所需知识组织命题组命制专业科目笔试题和面试题。命题应在考试之日前30天完成。
第十五条 笔试题和面试题拟定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託的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筛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 有关方面应採取有效措施,保守命题秘密,防止泄密、失密。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按总考分计算。总考分的组成:  (一)只考公共科目的,笔试考分占80%,面试考分占20%;  (二)加考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考分占50%,公共科目面试考分占20%,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考分共占30%;  (三)专业性特强的职位,经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公共科目笔试考分占30%,公共科目面试考分占20%,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考分共占50%。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八条 笔试採取闭卷方式进行;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测试的,应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笔试实施,由人事行政部门分级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评卷由负责命题的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遵守考试规则,不得舞弊,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对违反规定者,组织考试的人事行政部门及其监考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笔试成绩,由人事行政部门通知用人单位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即按该职位核准录用人数的3倍,从最高分开始依次确定。  对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应予公布。  用人单位招考两个以上职位,其业务相同或相关相近的,可以按该两个以上职位核准录用总人数的3倍,从最高分开始通排名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但通排名次必须在招考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提前到达面试地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面试的,用人单位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面试。
第二十五条 面试由评审会负责。  评审会由7至11名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用人单位的评审为2-3人。评审应具备相关职位所需知识,并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聘请。评审名单不得提前公布。  评审应客观、公正,遇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迴避情形时,应予迴避。
第二十六条 面试可採取问答或答辩方式,也可採用公文处理、现场操作、小组讨论、心理测验等方法。
第二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评审学习、掌握面试的要求、方式方法、技巧、标準等。  评审提问时语言应清晰準确,评分时应客观公正,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评分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所得的平均数确定,并向考生当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应公布考生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

第五章 体 检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总成绩,从最高分开始,按核准录用的人数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并予公布。  参加体检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第三十一条 体检医院由人事行政部门指定,并予保密。
第三十二条 体检由用人单位带队,人事行政部门派员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人是否与体检表上的照片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停止体检,并报告体检带队人。
第三十四条 体检医院应按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标準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结果。体检表由确定的医务人员负责交接,不得由考生代为交接。
第三十五条 体检医院对体检结果负责。用人单位或参加体检的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安排複查一次。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採取查阅档案、听取原单位的意见等方法,对考核中发现的疑点,应专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查明被考核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报经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决定不予录用。并可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再予考核。

第七章 录 用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将拟录用人员的笔试成绩、面度成绩、体检合格材料、考核合格材料分别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录用人的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三年内取消準予其再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用人单位对因此产生的缺额,可下次再招考,也可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在本次考生中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进行考核,对合格的,按规定录用。
第四十条 经批准被录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被批准录用人员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的,用人单位报经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办理录用人员有关手续中,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但被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依法签有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的,分别报经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第四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八章 监 督

第四十四条 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监督下级人事行政部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人事行政部门监督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监察机关对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监督机关重点监督下列事项:  (一)录用方案有无虚假;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执行;  (三)命题是否泄密、失密;  (四)笔试、面试是否违反规定;  (五)评分是否客观、公正;  (六)体检有无虚假;  (七)考核有无舞弊。
第四十六条 建立考试录用工作报告制度,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一)下级人事行政部门在每次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前,应向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下级人事行政部门在每次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后,应将考试录用情况报上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向人事行政部门通报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建立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报考规则、资格审查办法、考试和考核办法、体检项目与标準中可公开的部份应予公布或允许查阅;  (二)用人单位、录用方案、录用职位、录用人数、录用方法、报名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应予公布;  (三)笔试、面试成绩,录用人员姓名,录用结果应予公布。
第四十八条 建立申诉、举报制度。考生或有关人员对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事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申诉、举报,监督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监督机关应设定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组织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上级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宣布考试录用无效,并会同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单位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宣布考试录用无效,并会同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中,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的;  (二)泄密、失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渎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办理被批准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手续中违反本办法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报名费收取标準、提高国家公务员考试複习资料定价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行政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担任相当于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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