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华,男,汉族,住扬州市,户籍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曾任江苏省扬州市气象局调研员(正处职)。
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0月被提起公诉。2017年10月3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诉。2018年6月8日,江苏省高院二审裁定:贪污罪定罪準确,量刑适当,但滥用职权罪罪名认定不当,本院依法纠正罪名,维持量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周国华
- 国籍:中国
- 民族:汉族
- 性别:男
- 户籍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物履历
历任扬州市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扬州市气象局调研员。
人物事件
立案侦查
2015年4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周国华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採取强制措施: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被逮捕。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2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讯息,周国华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一案,已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国华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6)苏10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周国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国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国华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李某1的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扬州市气象局;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国华及陶某E人E本平板电脑各一台,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周国华不服,提出抗诉。
二审裁定
2018年6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式合法;贪污罪定罪準确,量刑适当,但滥用职权罪罪名认定不当,本院依法纠正罪名,维持量刑。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刑初2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国华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李玉的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扬州市气象局;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国华及陶姜E人E本平板电脑各一台,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二、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刑初2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周国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国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抗诉人周国华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抗诉人周国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