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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政局

2017-07-10 16:23:15 百科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民政局,为南宁市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提出全市民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範性档案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等。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宁市民政局
  • 党组书记:徐邦兴 
  • 党组副书记:沙文胜
  • 纪检组长:黄英为 

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全市民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範性档案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南宁民政南宁民政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执行上级规定的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準;指导开展烈军属优待工作;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分配中央、自治区和本市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管理1980年前易地安置在我市的离退休人员。
(五)负责接收安置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并按政策规定督促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第五批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住房建设、分配、出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服务中心和军用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本市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县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全市社区建设,拟订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九)主管全市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的设定、撤销、调整和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名称、重要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设定和管理全市地名标誌;负责市内标準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管理区划地名档案资料并提供谘询服务。
(十二)组织、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指导实施城市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集中供养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準、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準和扶持政策;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审批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全市民办福利机构;审批市属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落户;核准审批市区“无法定扶养人或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员入住市属福利机构。
(十四)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发行计画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定殡葬改革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工作以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指导、协调跨市及市内救助(治)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黄菊如局长
领导和主持市民政局党政全面工作。主管:计画财务科、人事教育科,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沙文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主管:市民政局机关党委,分管:区划地名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机关党委办公室、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社会福利院、南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市按摩医院、市殡葬管理处、市救助管理站。协助分管:人事教育科。
周文军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纪检监察工作。
赵朝富 副局长
分管:优抚科、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军用供应站、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植物路休养所、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望州路休养所、市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和退役士兵安置服务中心。
潘学文 副局长、市老龄办主任
主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王仁金 副局长
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救灾救济科(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黄英为 纪检组长
主管:纪检监察室。协助分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杨文山 副调研员
分管:市慈善总会。协助分管: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扶贫支教工作,局长分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田建华 副调研员
分管:局机关工会。协助分管:市殡葬行业协会、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扶贫支教工作,局长分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办事指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一、申报条件
持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二)提出申请低保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準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另购建设用地用于自建房的;
(三)拥有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家庭成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生育,未经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违法生育夫妻;
(七)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家庭情况、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二、家庭收入计算範围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年统计、价格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核定);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準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準计算。)
(三)按规定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八)承包经营收入;
(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一)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画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範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六)救灾救济款;
(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三、申请时间及所需材料
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託村(居)民小组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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