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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10-06 16:22:39 百科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2003.09.04
  • 实施时间:2003.09.04
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相符的设施和运输工具,并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合格;
(二)驾驶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三)配备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车辆、船舶和货物必须参加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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