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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认识职能

2021-06-08 07:30:43 百科

法学的认识职能

法学的认识职能,法学的社会职能之一,其宗旨在于认识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及其发展中的问题和规律性,如研究法的规律性,法的原理和法学技术等。该功能与法律实践直接相关。总的来看,法学为统治阶级,提供治国的思想模式和体制,如阐明人治与法治的理论和制度,论证民主、法治、自由、纪律、人权等问题,促进社会成员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论证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增,促进国家制度的巩固、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认识法与经济基础、生产力等关係,促进经济的发展,认识法与精神文明等现象关係,促进法律调整的实现。在法的创製过程中,需要提出对社会关係进行法律调整的理由,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途径和手段,确定新法律的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法律调整方法,预测该法律实施的社会后果;研究实施该法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积极和消极的社会因素影响;在法的实现过程中,需要研究社会关係参加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积极性,分析各种社会因素(如社会分工、社会分层、社会控制形式、社会心理等)对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的影响,研究各种法律影响方法(法律鼓励、赋予权利、委以义务、预防违法等)的社会效果,分析法律适用机关发挥功能的条件、方式、效果及发展和完善的趋势,研究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问题,还要认识重大的社会变迁对人们行为的法律形式(守法、利用法、违法和执行等)的影响等,认识职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受阐释功能的影响,而认识功能又影响着预测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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