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範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收费管理,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海南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政务中心视窗有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和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县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所对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範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凡县政府决定集中进入县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其相关收费统一在县政务中心设立的银行视窗办理,不得在县政务中心以外的地方另行收费。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收费的管理部门,县物价部门对进驻大厅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计、监察、代收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收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县政务中心视窗收费应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徵收政策和资金使用性质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七条 收费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收费项目公开、依据公开、标準公开、执收部门公开、收费对象公开、减免公开、收入公开。
第八条 县政务中心实行部门视窗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费方式。各执收单位视窗一律不得收取现金。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执收单位在办理收费时,按照县财政部门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澄迈县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二)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持《缴款书》前三联到县政务中心
银行代收视窗缴费;
(三)银行受理签章后,由缴款单位或个人将第一联返还给执收单位,同时执收单位将第四联返还给缴款单位或个人作为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为收款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交执收执罚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付款凭证),为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据),为执收执罚单位付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五联(存根),为执收执罚单位留存的存根。
第九条 执收单位受理缴款人直接刷卡缴费业务。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缴款人在执收单位直接持卡刷卡缴款的,由执收单位开具并列印POS刷卡专用《缴款书》。
(二)POS刷卡专用《缴款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执收单位记帐联,第二联为缴款人报销记帐联,由执收单位返还给缴款单位或个人作为缴款收据。
(三)POS列印《签购单》,《签购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执收单位存根联,由执收单位贴上于《缴款书》第一联上,作为记帐凭证的附属档案;第二联为缴款人存根联,由缴款人保存。
第十条 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时,必须完整、準确地填报以下信息:
(一)执收单位全称、编码;
(二)付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三)收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四)收费项目名称、编码、金额。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依据、标準和範围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準和扩大收费範围。未列入收费範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收费减免按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收费业务应与行政审批事项保持对应,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与收费的统一规範化管理。执收单位应将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件与收费或减免资料一一对应保管,不得漏件、漏费。
执收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没有履行缴费手续的审批件,不得加盖行政审批印章。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在县政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行使其单位执收主体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收费事宜。
(一)进入县政务中心办理的收费项目增加、变更、取消须经县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县政务中心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二)实行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档案或《收费许可证》,并报县政务中心备案;
(三)县政务中心可对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各执收单位之间、收缴费单位之间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执收单位应按照县政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準、收费对象、收费减免情况在视窗醒目位置公示。
(五)建立收费情况月报制度。各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应于每月底将收费情况报送县政务中心;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收费执行情况列入视窗单位的年终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 代收银行应根据县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及缴费管理工作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经济风险,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