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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31 12:31:47 百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时间:2013年5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要求, 切实规範和加强会议预算管理,压缩会议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管局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总局和省级煤矿安监局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召开各类会议应当优先採用电视电话、网路视频方式。
第四条 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预算控制、勤俭节约、据实报销。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第五条 各类会议经费支出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其中:
总局机关主办的会议,所需会议经费支出纳入总局公用经费和机关司局年度职能业务专项预算。
总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主办的会议,所需会议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履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程式。
会议主办单位持经会议计画管理部门批准的会议计画、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件到财务部门办理会议费预算审批事项,填写《会议费预算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属档案)。
第七条 会议在西郊宾馆、平安府宾馆、中安之家以及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大连、昆明疗养院等内部宾馆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将审批后的《会议费预算申请审批表》送会议接待宾馆;会议接待宾馆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会议支出,不得超预算接待。
第三章 会议地点及费用开支标準
第八条 在当地召开40人以内座谈会的,应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单位内部会议室无法安排的,应在系统内部的宾馆(疗养院、招待所)或中央国家机关确认的定点饭店(可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召开。
第九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準管理。综合定额标準包括:房费、餐费、会议室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以及档案印刷费等。
(一)总局承办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名义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为一类会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会议方案确定会期与会议人数,费用定额标準为600元/人·天。
(二)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要求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为二类会议,会期1.5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费用定额标準为500元/人·天。
(三)总局机关召开的其他会议和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召开的会议为三类会议,会期1天,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费用定额标準为400元/人·天。
会期不含报到和疏散时间,报到和疏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举办各类会议,在上述综合定额标準控制内,房费、餐费以及会议室费可调剂使用。
(一)在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宾馆召开会议的,按以下收费标準执行:
房费:平安府宾馆标準间、单间最高限价300元/间·天;西郊宾馆九号楼房价统一执行600元/间·天,其余客房标準间最高限价为300元/间·天;中安之家客房标準间最高限价为 180元/间·天。
餐费及会议室费按照当年公布的政府採购协定价执行。
(二)在总局所属的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大连、昆明疗养院召开会议的,按以下收费标準执行:
房费:标準间、单间最高限价160元/间·天,套间300元/间·天。
餐费:每人每天按100元标準。
会议室费:按门市价的7折结算;免费提供音响设备、茶水等。
(三)在总局系统内部的宾馆(疗养院、招待所)以外的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费、餐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準执行。
第十一条 居住地在会议举办城市内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其他人员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在预算定额控制内据实结算,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会议承办宾馆结账。结账时,会议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宾馆出具的会议消费明细上籤字确认。总局机关主办的会议应要求宾馆列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电子结算单”。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会议主办单位应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接待宾馆开具的正式发票,总局机关主办的会议还应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採购电子结算单”等附属档案。
第十五条 会议费结算由会议主办单位具体办理,财务部门审核、支付。
在总局系统内部的宾馆(疗养院、招待所)以外的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会议主办单位办理完报销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门与会议接待宾馆(疗养院、招待所)结算。
在总局系统内部的宾馆(疗养院、招待所)召开的会议,实行多会一结算制度。会议主办单位办理完报销手续后,财务部门每季度与会议接待宾馆结算一次。结算时总局所属宾馆、疗养院需提供《会议费预算申请审批表》。
第十六条 对未经预算审批召开会议,擅自到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和边贸城市等非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办会或将与会议无关费用列支会议费中,以及超预算支出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準及金额。按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不得转嫁和摊派会议费。
第五章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开支标準及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厉行节约,严格开支、规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
第二十条 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二十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支出标準如下:
(一)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準分别为每天100元、150元和200元。
(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用。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準为150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
(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準为每人每天300元。
(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志愿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準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
(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同声传译开支标準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準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七)交通费。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租金开支标準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八)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準为每天100元,开支範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档案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九)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资助、财政拨款、赞助收入以及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举办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準购买设备。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会议主办单位要对大型国际会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报送总局办公厅(财务司),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本单位会议预算的依据。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準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议及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办〔2007〕3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会议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厅财〔2008〕1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财〔2011〕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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