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经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8号公布。该《办法》共14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2015年11月27日
- 公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公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18号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修订信息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财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财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北京智慧财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财产权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五)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财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
第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财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第十一条 本市区、乡、民族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根据本办法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区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四)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将第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第三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将第六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七、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四款修改为:“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财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十、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第三项中的“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等的宣誓仪式”修改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的宣誓仪式”;第四项中的“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修改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本决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办法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託,就《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要求,于今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决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本市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研究了近年来外省市和我市一些地方开展任职宣誓活动的情况,草拟了宪法宣誓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书面徵求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赴外省人大学习调研,参加京津沪渝四直辖市专题座谈,还学习了其他部分省人大起草的法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调研情况,认真修改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之后,分别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市“一府两院”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反覆修改后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本级、规範各级”的起草思路,办法草案全文共14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宣誓人员範围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法草案规定了本市的宣誓人员範围:一是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草案第二条)。办法草案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列举了市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範围(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并概括规定了区和乡镇宪法宣誓人员範围(草案第十一条)。
(二)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工
本着“突出重点、兼顾各方、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草案区分不同情况,对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工作了规定:一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据此,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法检两院部分领导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与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见面範围、颁发任命书程式相衔接;四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检两院其他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五是由市“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草案第六条);六是区和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基本参照市级机关的做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草案第十一条)。
(三)关于宣誓誓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誓人员虽然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保证宣誓的严肃性(草案第七条)。
(四)关于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组织方式和宣誓时限
办法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宣誓仪式的场所布置、基本规程等作了规定,并规定宣誓人在诵读誓词后,报出自己姓名,增强宣誓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以示宣誓结束(草案第八条)。办法草案还对由大会主席团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仪式的方式等问题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宣誓仪式应当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体现向宪法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二是考虑到届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比较集中,为便于组织,对届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形式
及集体宣誓时的领誓人作了规定。三是为减少频繁宣誓,办法草案规定,已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宣誓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可以不用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再次宣誓(草案第九条、第十条)。四是考虑到宪法宣誓的人员範围广泛,情况各异,差别较大,许多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办法草案规定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草案第十二条)。五是考虑到检察长的宣誓须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分法检两院人员需要会后由法院、检察院自行组织,以及“一府两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程式有所不同等情况,同时又要保证宪法宣誓的及时性,经徵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办法草案规定,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草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四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表决稿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11月26日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大家认为,制定全市统一的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利于保证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和组织工作的规範性,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草案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会同人事室,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于11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範围
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了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的人员範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常委会会议上宪法宣誓人员的範围,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的人员範围一致,建议对这项内容不作修改。经过一段实践后,如需进行调整,再与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一併研究。
二、关于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因岗位变动重複宣誓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部分单位人员岗位调整比较频繁,为避免同一人较短时间内多次宣誓,建议已经进行过宪法宣誓的人员,在一定时限内岗位变动的,不再宣誓。法制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在系统内的岗位变动,也属于决定规定的“就职时”的情形,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同时,常委会人事室对近年来的人事任免情况进行了统计:在上一届的五年中,岗位变动次数达到三次的仅有1人;今年以来,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法院、检察院人员为182人,其中,在一年当中发生岗位变动情况的只有1人次。岗位变动频率和人数并不高。因此,建议不增加相关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按照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託,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简要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本市宪法宣誓组织方式,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了决定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与上位法作出一致性修改,将第七条宪法宣誓誓词的内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修改,并在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二是根据本市实践经验,将第九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第十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具体组织方式作适当调整,一般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另行组织。
三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8条、14处。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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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进行审议。从明年起,本市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前,需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草案规定了本市宣誓人员的範围,包括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草案规定,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者国徽。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有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在诵读誓词后,报出自己姓名,增强宣誓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以示宣誓结束。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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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明年1月1日起,北京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前,需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办法,宣誓人员包括:北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北京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宣誓场所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要报出自己姓名。
办法要求,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30日。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