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电梯维修合同范本【律师版】
2019最新电梯维修合同范本【律师版】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电梯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具体条款:
一、 维修数量与施工期限
1、 工程名称:
2、 维修数量:
3、 施工日期:
二、 费用与结算方式:
1、 电梯维修工程费用共计: 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票据。
2、 结算方式:
(1)自公共维修基金电梯专项维修款划拨甲方账户到账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人民币 元。
(大写金额: )。
(2)电梯维修工程完工后,经北京市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并获得电梯检测合格报告及年检合格证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 )。
(3)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 )。自北京市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后,且期间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十日之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
三、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电梯井道布置图和随机文件,用于乙方维修过程中做技术资料参考。
2、协助维护维修现场秩序,以保证顺利施工。
3、提供现场施工用电电源及接地系统。
4、认真履行合同,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风险告知:由于设备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不能由维保单位进行一方技术定论,而管理使用方队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产生第三方设备技术支持,一般有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设备参数、社会上技术协会、政府管辖的技术监督局等等,在合同初始的时候需要对此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上标注,或者可以在附件中做好参数样板。
乙方责任:
1、 乙方需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电梯井道布置图和其他文件资料,合同期满后交还甲方,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2、 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投标预算列项内容,对电梯进行全面维修工作。按技术监督局检验要求及公司质量标准维修,以确保工程质量。
3、 电梯维修工程所需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4、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财产及人身伤害等法律责任。
5、 维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标识、架设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做到文明施工。
6、 电梯维修工程中所有更换的材料、配件等由乙方负责质量保修,自北京市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贰年。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进行免费更换。
7、 遵守甲方物业管理规定,合理安排电梯维修作业时间,确保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
8、 维修完成后,负责办理并取得北京市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报告及年检合格证。验收与报检费用由乙方负责。
9、 维修完工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维修过程中更换、使用的材料及配件清单等技术资料。
10、 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证明、证照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有关电梯安全修理许可证复印件,电梯维修工上岗证复印件。
11、 在合同期内,由乙方原因发生任何影响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及乘客的人身、设备安全等情况时,由乙方承担责任。
12、 出具电梯维修承诺书。
风险告知:很多维保设备处在不间断运行状态或者是不定时运行状态,而维修的及时性也是维保单位的一个考核因素。目前很多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联系人和到场时间,到最后管理使用者认为维保单位维保不及时,维保单位认为设备单位叫得太急等等扯皮现象,更有甚者在出现设备大型事故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使用管理部门竟会不知道找谁,维保单位也不知道到底有谁负责这个单位的设备,到最后就是谁也不负责谁也不知道,这样的维保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就不得而知了。
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合同双方均有报修人和负责人,也就是说和合同至少需要四个联络方式。而维修到场时间则根据维保单位的距离进行协商制定,但是协商制定的时间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表示。
四、其他约定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未履行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本合同时,或乙方工作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时,甲方应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改进工作。
3、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否则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六、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按合同条款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签订地点提起诉讼。
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电梯维修合同的注意事项
电梯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归责问题,在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归责原则,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的规定,在第10条中作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由此表明,承揽合同的归责方式有两个方面,一是承揽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怠于正当履行合同;二是定作人违反合同约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承揽人完成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及致自身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当定作、不当指示、不当监督检验等过失造成承揽人致害第三者或自身损害的,才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