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洗衣合同【标准版】
2019年洗衣合同范本【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洗衣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协议: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乙方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给甲方,并载明乙方名称、电话、地址。
2、甲方如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乙方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乙方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甲方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 裂缝 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乙方时应一并告知。甲方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乙方在接收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甲方,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甲方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乙方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时,应注意保管并返还。
4、乙方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甲方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三条 洗涤要求与洗涤方式
1、乙方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标示进行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甲方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乙方不负责任。但乙方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甲方或乙方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 ________元整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元整为限。
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3、甲方与乙方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元者,乙方可加收洗衣费用。
4、乙方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5、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6、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
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乙方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乙方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甲方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四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乙方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乙方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甲方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乙方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
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2、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甲方穿着的。
3、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4、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甲方不愿穿着的。
5、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说明:
6、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乙方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7、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
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乙方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甲方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
第八条 乙方的交付、保管义务
乙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等待甲方领取;如果未约定期间完成洗涤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乙方超过前条规定期间5天,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减少一半。甲方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乙方免费保管一个月。
第九条 甲方的取回义务
甲方应在乙方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所洗衣物。
甲方在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乙方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前条第三款情形,乙方并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甲方,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申请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违约。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