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材料购销合同范本【标准版】
食品原材料购销合同范本【简单版】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食品原材料购销合同之前,应当考察供货方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供应该批次食材的能力,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根本无法承担该批次食材的供应,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食品原材料购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食品标的
1、食品名称:____________
2、食品种类:____________
2、规格型号: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
4、生产厂家: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涉及产品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产品包装等内容,应当在合同中尽可能列明,合同中无法列明或写清的,可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后,以供核用。既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之后产生纠纷的凭证。
第二条 供货时间及数量
供货时间: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以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若产品需要运输的,由乙方安排运输。
第四条 运输
(一)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运费承担:
若产品需要运输的,由乙方安排运输,运费由_____承担。
(三) 风险承担:
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在标的转移至甲方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或由依据乙方与承运方所签保单,由承运方承担。
自标的货物运送至甲方之后,风险即转移至甲方承担。
(四)乙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甲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元,在乙方将上述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食品生产厂家、质量及包装要求
1、生产厂家:生产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厂家均可。
2、产品质量要求:甲方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GB15203-20xx 淀粉卫生标准、GB10146-20xx 食用油卫生标准。
3、包装要求:卖方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食用油GB317-20xx国家标准对标签、包装的要求并有“QS”标志。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双方应认真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______元作为违约补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纠纷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供货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购货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2、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1、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3、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5、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2、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