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影视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2019年影视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甲方为唯一合法投资及影视策划制作单位。乙方为该片的制作投资单位。
2、甲方筹拍电影 《 》,于 年开拍。甲乙双方经充分磋商决定由乙方投资拍摄制作该电影。
第二条 合作出资方式
1、电影总投资费用确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负责出资。
2、实际拍摄工作中,甲方应根据电影的资金预算,严格管理,控制支出,力保本剧预算成本不超支。在总体预算范围内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调整费用分配和支出。如电影因特殊情况导致预算超支时,甲方须对超支原因做出详尽说明,并将调整后的预算报乙方审阅,经乙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追加投资。
3、甲方负责内容包括:剧本修改、项目立项、组织演员及电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拍摄管理,影片报审及影片上映许可等一切所有相关事直。
第三条 资金使用情况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投资数额比例将资金打入剧组账户。投入资金的具体时间和使用计划如下:
1、本片制作费,乙方作为投资商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投入到甲方成立的电影项目《____________》暂定名专用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资金均用于本影片的全部制作费用,甲方负责控制制作成本不得超出,若超出由甲方负责。
3、立项和剧本创作期:在剧组账户建立后, 天内打入人民币 万元(总投资的 %)。
4、剧组成立一周前打入全部余款人民币 万元(包括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
5、影片上映,乙方可委派一名财务人员与发行商一同监管票房。
第四条 回报条件:
1、前期影片发行完毕先返还投资方出资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周期不超过____________个月(以实际回报收入时间为准)。
2、影院发行利润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制作成本费、国家标准营业税收费等)之后进行院线、电影频道、网络频道、dvd及相关利润分成,即甲方从中利润分配(____________%),乙方从中利润分配(____________%)。
3、从上映当日起,票房收入每一个月结算一次,三个月之内结清,回收款项打入与发行方签约时指定票房分账专用账号。
第五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1、本片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素材出甲方提供。
2、本片制作剧本需经双方审定认同,甲、乙双方如遇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专业意见为准。
3、甲方负责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公示、备案,电影片送审、取得上映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1、电影片摄制组由甲方负责组成。
2、电影片出品人为甲、乙双方及第一投资方法人代表。
3、电影片制片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电影片唯一指定导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电影片男女主角由甲方拟定市场所需演员。
6、电影片其他演员由导演拟定市场所需演员来订。
7、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____________》暂定名影片的总预算内支付。
8、电影片拍摄周期,拟定____________天,争取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进行前期筹备工作以及签订主要演职人员。开机时间暂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
9、电影片拍摄地点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地。
第七条 权利归属
10、本片制作完成后,该影片的宣传、发行计划及实施方案由甲方与发行方共同商议制定并共同努力争取该影片在全国院线上档播放。
11、本片《____________》为暂定名,在取得上映许可证之前如需更改由甲方负责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
12、本片版权及音像版权由联合出品方共有。
13、该影片的上片广告宣传由甲方负责执行。
14、合约签署后,乙方有权向甲方出示摄制工作安排表,甲方需要严格按照摄制工作安排表进行影片的拍摄制作。
第八条 署名权
1、电影片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品中以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编排。
第九条 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如(天灾、国家政策变化等)。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_______日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终止期间,若产生任何费用,由违约方按照投资额对守约方进行双倍赔偿。
第十条 保密
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若违反此保密义务,应按照投资额双倍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1、影片制作过程中,摄制组如发生纠纷(包括:导演,演员,工作人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2、摄制组在拍摄期间如有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不归属于乙方由甲方负责。
3、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天灾、国家政策变化等)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最短的时间__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资料,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立即恢复本合同各项义务。如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2018年我国电影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行业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中宣部的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提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和法规;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调研,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电影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负责电影行业具体的管理工作,相关职能主要包括: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3)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相关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2、行业监管体制
(1)电影制片单位资格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制片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制片业务。电影制片单位资格包括两类,申请设立境内电影制片公司和境内公司申请与境外公司设立合营电影制片公司。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取消了此前关于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批。
根据该法第13 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电影主管部门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剧本审查,不再要求申报主体为此前法规规定的“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其他组织”。
(2)电影摄制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拥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摄制电影;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一次性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在取得该许可证后即享有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该许可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公映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影片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取消了此前关于《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3)电影内容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摄制完成的电影,应报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亦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电影制片单位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电影片摄制完成后以及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
(4)电影发行许可
电影摄制完成、通过内容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电影进入发行阶段。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批准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电影发行公司方可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电影发行许可包括两类,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和进口电影及其发行经营许可。
第一类,电影发行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及以上影片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类,进口电影及其发行经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方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 2001 年12 月18 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组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保留中国电影进口影片发行资质情况下,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目前,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统一承担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进口,影片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原中国电影发行分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供片发行。
(5)电影放映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的电影放映活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登记;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对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影院,《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注册资本不少于600 万元人民币;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