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在建房屋商用租赁合同范本【简单版】
2020年最新在建房屋商用租赁合同范本【简单版】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务必通过地产产权证明等形式了解清楚出租方是否对该房屋实体有处置权(涉及其他共有人问题),是否属于违反盖建房屋,若出租人对房屋无实体处置权或属于违法盖建的,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乙方因经营需要临时租用甲方在建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基础上,就在建房屋商用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号。
第二条 租赁时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风险告知:《合同法》第214条规定,通常情况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在约定本合同中租赁期限时应该注意,一次签订合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亦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该租赁期间内甲方将位于_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号的在建房屋租赁给乙方临时使用,如果甲方工程续建,甲方应当提前_____日通知乙方搬出,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内无条件退租并搬出,不得拖延。
第三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元,乙方租用在签订协议时先交纳_____个月租金做押金,先付后住,不得拖欠。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房租,如15日前仍未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租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 租期内,房屋隔墙及铺面门、窗、网等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因甲方续建搬出时,均得以无偿拆除。
第五条 租期内,乙方用水、用电按表支付不得拖欠,乙方需自行直接向水电有关部门支付。因甲方续建停止租用时,乙方拖欠的水电费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住进本大楼所有人员必须办理合法证件,做好消防、治安工作,保护好本大楼的一切财产。
第七条 乙方在租期内必须做好楼层内的卫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不准把废料和其他垃圾杂物堆放在本大楼内。
第八条 租用期间,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不租用搬出时,搞好租赁场地卫生,并保持原有结构“按样无损”方能退还押金。否则将不退押金。
第十条 乙方不可以改变大楼内部原有结构,若因乙方擅自改变楼内结构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随便扩大租用面积,不准外租转让,如乙方擅自外租转让该房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风险告知:关于上述的转租注意事项,这里补充明确的是: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至于第二承租人的损失,则由承租人根据其余第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如非乙方人为原因,大楼出现墙面破损等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三条 如果_________年之内甲方转卖,乙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如违反上述职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和清出乙方在本大楼租用权,押金不退还。
本租赁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