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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建材展位租赁合同范本【专业版】

2020-08-04 18:49:22 场地租赁合同

     2020年最新建材展位租赁合同范本【专业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建材展位租赁合同之前务必通过地产产权证明等形式了解清楚出租人是否对该场地有实体处置权(涉及其他共有人问题),若出租人对展位场地无实体处置权的,该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精品建材展位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展位

  乙方承租甲方精品建材展位,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标准为每年_________元,租金按年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为乙方提供展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和展示条件,保障乙方正常展示。

  3、对展位进行管理,包括展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形象设计监督、公共关系协调、人员培训等。

  4、对展区进行物业管理,负责展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

  5、租金中包含展位租赁费、物业费、电费、供暖费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同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3、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展位制作费用。

  5、爱护并合理使用展区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展位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非乙方承租展位范围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展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风险告知:合同双方在签订展位场地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一方应当告知出租人该场地的用途。本合同是建材展位租赁合同,主要用途一般是进行建材展出和售卖,承租人一方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以经营建材销售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3、将展位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

  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展位进行转租或与其他租户进行交换,被承租展位转租之前必须取得出租人同意,且不得改变租赁展位的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展位转租的,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展位转租造成的损失。

  4、逾期10日未支付租金的。

  5、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6、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租金2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1%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展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展位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续租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展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条 租赁展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展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租金1%的标准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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