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工程器械租赁合同范本【专业版】
2020年最新工程器械租赁合同范本【专业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承租方在签订本设备租赁合同之前应核实该设备是否为出租方所有,是否有共有人存在,出租方是否对该设备有实质处置权,否则该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机械设备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租用甲方机械设备为:
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值租金:_____/月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租用甲方机械设备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如未续签合同也未退还机械设备,视甲方继续租用机械,本合同除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外,其他条款继续生效,但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关系,并收回机械。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每月为(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按月计算,每月提前五天支付。对首月施工不足月的按月计算租金,末月施工超过25天(含25天)以足月计算租金,未超25天则按日计算租金,每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折合1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小时(甲方免收租金天数对应的台班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确因工作所需超出____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每小时租金按月租金除以240小时计算。
3、如因乙方或工地施工方或天气原因造成停工或者工作时间减少等原因,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皆不影响租金的计算,乙方仍要依约支付租金。
4、租金付款方式为:①现金( );②现汇( )。
甲方收到后开收款收据。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及时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五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承担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及辅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一次需更换的零配件_______元以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在_______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承担。
2、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租金不予扣减。如超过三天,超出的天数不计算租金,但必须有甲方机手(操作手)的签字认可。
3、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5、机械租赁期间,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移工作地点。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运输方式及运费的承担
1、乙方指定运输方式为:①汽运( );②铁运( )。
乙方租赁甲方机械,如租期不足 个月,乙方承担双程(进场及返程)运费,如租期在 个月以上,则租赁机械的进退场的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即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约定交付租赁机械,并在租赁期限内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2、甲方应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限不被第三人主张权利。
3、甲方为租赁机械配备操作手____名,其每人工资_____元/月,由_____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其食宿费用由_____方负责承担。机械操作手不承担施工技术责任,但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按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4、乙方支付全部的租金后,甲方应提供在其所在地开具的的应税发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在租赁期间,本合同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机械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风险和责任(如查封、扣押、被盗、被损毁、灭失或乙方包括工地施工方指挥有误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被盗、被损毁、灭失的应按机械的购买价格予以赔偿)。租赁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有权按约定的方法、地点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设备进退场时,乙方应提供无偿的人工机械服务,退场时必须给甲方签署设备退场证明。若乙方未履行签字手续,退场时间则以机械操作手或运输单位(运输司机)确认的退场时间为准。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上增加或拆除零部件。
5、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工程器械进行转租等事宜,承租的工程器械转租之前必须取得出租人同意,且不得改变工程器械的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器械转租的,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器械转租造成的损失。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借款给甲方机械操作手,否则甲方概不认可。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机待款,但停机期间仍然计算租金。如乙方付款后继续租(使)用,停机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甲方除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转租期间的租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转租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4、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违法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反,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____%的违约金。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由乙方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租金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则乙方应按实际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如逾期五日仍未付清所欠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归还租赁机械,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返程运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如因乙方欠付租金而产生纠纷,则甲方所聘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风险告知:关于合同产生的争议问题,遵循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若事件发生之后承租方拒绝赔付的,则调解进行,调解无法得到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模式进行。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