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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范本【标准版】

2020-08-04 05:41:00 保险合同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范本【标准版】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年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风险告知:消费者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投保家财险。家财险的保障范围函盖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而金银首饰以及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提供保险保障;有的保险公司为家庭财产提供小额现金盗窃保险,但由于风险比较高,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也不会高。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松。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风险告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没有“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该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如果家庭里的大部分财产出现了变更,一定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内容的变更,保费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特别是在自己不能确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上门查勘定损。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注意事项:

  (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合适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发生损失时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和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的高低。

  ①房屋的保险金额的确定

  如一幢使用了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旦发生损失,要进行重建,恢复原来的砖混结构,需要支出重建费用20万元,则这幢房屋的保险价值即为20万元,被保险人应按此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20万元。相反,如果把保险金额确定为10万元,那么一旦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损失的一半的赔付;如果把保险金额确定为25万元,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20万元,超过部分无效,即使发生损失,造成房屋的全损,被保险人充其量也只能得到20万元的赔偿,同时还多交了与保险金额5万元相适应的保险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②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

  由于室内的家庭财产一般无账可查,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差别很大,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只能根据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确定。口j以先从大件、贵重的物品算起,如彩电、冰箱、家具、洗衣机、贵重衣物等,再加上一般的财产.最后再估计零星财物。根据各项目财产的实际价值,由被保险人分项目自行确定保险金额,如家用电器保险金额10万元、家具3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保险金额5万元、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保险金额2万元、代保管的财产1万元,则保险金额共计21万元,此21万元是家庭财产一旦灭失时,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金额。

  (2)保险费的交纳及退费计算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计算按照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各地、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一般为1‰=~3‰=,即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为1~3元。若保险金额为21万元,则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为210000×3‰=630(元)。可见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一个高保障、低收费的险种。

  若被保险人因种种原因,如由于工作关系,全家迁居外地,或单位集体又为职工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等,中途申请退保,终止保险合同,则对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交纳的保险费一般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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