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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产假

2022-06-30 06:35:42 百科资料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中文名称 违反计划生育产假
  • 外文名称 Violation of family planning maternity leave
  • 参照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参照地区 辽宁省

违反计划生育产假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凡违反此规定生育子女的,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此种情况国家队生产期间产假规定。

具体细则

  正常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违反计划生育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012年颁布的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删除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内容。

  具体执行参照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例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i]第四十八条,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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