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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

2022-07-10 12:51:56 百科资料

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

  • 中文名称 表见代理合同
  • 根据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 法律规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 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在符合以下要件时,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1、在订立合同行为与过程中存在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行为指行为人表现出的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被代理人表现出的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语言。表见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第二类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误认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言词。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

  构成表见代理对相对人的主观方面有两层要求。第一,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二,该相信是有理由的。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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