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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2-07-07 03:06:56 百科资料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GB 3552-83已被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替代,于2018年7月1日实施。

  • 中文名称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 外文名称 Effiuent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ship
  • 对象 船舶污染物排放
  • 实施时间 1983-10-01

发布实施

  ( GB3552-83 1983-10-01实施)

  本标准

标准正文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1.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 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 其他规定

  2.1 名词解释

  2.1.1 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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