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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待退

2022-06-26 08:48:24 百科资料

离岗待退(离岗修养),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

  离岗待退(离岗修养),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该规定没有明确待遇问题,有关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比如河北省规定:退养期间企业应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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