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山市社保局)机构历史简介
1986年11月,根据浙政(86)50号、江政复(86)12号文,江山市社保局前身为江山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成立,办公地点设在江山市区中山路22号,原江山县劳动服务公司大楼四楼。决定从1987年1月起,对县属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退、离休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制度。
- 中文名称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建立时间 1986年11月
- 根据 浙政(86)50号江政复12号文
- 简称 江山市社保局
- 位置 江山市区鹿溪北路238号
历史沿革
1996年11月28日,单位迁址到江山市区民声路46号。
2002年6月30日,江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更名为现名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副科(局)级事业单位。
2003年4月21日,启用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
2003年4月18日,原江山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7名工作人员并入社保机构。
2007年4月10日,根据江政办发[2007]70号,成立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
2007年9月11日,根据江政办发[2007]88号,成立江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2010年10月12日,根据衢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批复,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2011年1月,单位迁入现址:江山市区鹿溪北路238号。
2011年1月19日,经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衢市人劳公[2011]13号)。
2011年9月30日,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迁入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事大厅办公。
2011年11月,根据江政发[2011]123号文件,江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为"江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社保局管理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
(二)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
(四)负责计发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负责养老金个人账户管理;
(五)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医疗费的报销结算;
(六)负责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等工作。
机构地址
1986年11月-1996年11月 浙江省江山市区中山路22号。
1996年11月28日-2011年1月 单位迁址到江山市区民声路46号。
2011年1月至今 江山市区鹿溪北路238号。
内设机构
江山市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系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二级局,副科(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11个职能科室综合科(办公室)、基金财务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退休人员管理科、工伤生育科、稽核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社保卡管理服务中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其中后两个中心属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经办所辖区域社会保险部分业务。另根据江政办发[2007]70号文件规定,设立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
内设科室及职能
1、综合科
负责内务与后勤管理;负责公文写作、文书收发与档案保管;负责公务费用的财务收支管理;负责计算机管理、使用与维护,车辆使用与管理。
2、基金财务科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报表统计。
3、养老保险科
负责办理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参保、中断、转移业务,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费应缴额的核定,养老金计发与结算;负责养老保险参保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个人帐户的记载与管理;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4、医疗保险科
负责办理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中断业务,缴费工资与基本医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应缴额的核定,医疗费的报销结算;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负责核发基本医疗保险证。
5、退休人员管理科
指导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负责提供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数据。
6、工伤、生育保险科
负责工伤、生育保险费应缴额和报结额的核定;参与工伤认定。
7、稽核科
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
9、城乡居民医疗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参保审核、医疗保障待遇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等日常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
10、社保卡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
11、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
根据江政办发[2007]70号文件规定,设立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
分中心负责承办以下社会保险业务:
(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2)、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中断、终止、续保、基金结算等手续;
(3)、负责办理基本医疗、女工生育和工伤保险的有关参保、转移、中断、终止、基金结算等手续;
(4)、负责审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
(5)、负责审核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6)、负责养老、医疗保险相关册(卡)的核发;
(7)、负责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相关数据的统计;
(8)、承办上级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