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权利罪
2022-07-08 21:05:52 百科资料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 中文名称 民主权利罪
- 外文名称 无
- 是否法律 是
- 其他 无
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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