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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争议

2022-06-29 05:41:17 百科资料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邓小平在查看20世纪70年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的政策主张。其前提是"主权归我",其目的是为最终解决领土问题创造条件。后来也运用于俄国问题、中亚问题、蒙古问题和南海问题。

  • 中文名称 搁置争议
  • 外文名称 Shelve disputes
  • 全称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性质 政策主张
  • 提出者 邓小平

基本含义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主权属我;第二,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搁置争议,并不是要放弃主权,而是将争议先放一放;第三,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第四,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及实践

  共同开发具有国际法的依据,最主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或第83条第3款。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述条款并未使用"共同开发"术语,显然"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且"共同开发"为"临时安排"的重要形式。同时,通过协议共同开发已被各国采用和发展,实践证明,它具有强大生命力。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截止2012年国际上共同开发的实践达20余个,分散于世界各地;共同开发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划界协定中规定共同分享利益和建立共同开发区;二是在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先在重叠区就共同开发达成协议。此外,共同开发也得到国际法院的认可。例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中认为,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可见,共同开发在理论上尽管对其概念存在分歧,但利用共同开发制度开发资源的国际实践众多,并不存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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