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
2022-07-14 01:51:35 百科资料
护龄津贴在1985年提出,在工资改革的同时,给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护理病人的护师护士等发放护士工龄津贴。
1985年,在工资改革同时,实行护士工龄津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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