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的文件(劳部发[1994]489号), 是山东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的劳务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 中文名称 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 劳动部
- 关于 工资支付
- 类别 地方文件
暂行规定
三、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生活性补贴。
四、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在计发150%、200%、300%的工资时,至少应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基数。
五、 用人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制度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以作为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 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支付赔偿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1.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2. 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3.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4. 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分责任,酌情对用工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附: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注:鲁劳发[1996]290号规定,鲁劳发[1995]71号文第"六"条中第4项废止,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行文内容
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5]182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5-5-12
执行时间:1995-6-15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岗位、劳动表现,在不低于省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三、 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补贴的,应以劳动者上月实得工资做为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等有关工资待遇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