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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酮康唑软膏

2022-06-30 19:37:03 百科资料
复方酮康唑软膏,适应症为用于体癣,手、足癣,股癣。
  • 英文名称 Compound Ketoconazole Cream
  • 是否处方药 非处方、处方
  • 剂型 乳膏剂
  • 药品类型 化学药品
  • 规 复方

基本信息

  【通用名】: 复方酮康唑软膏

  【英文名】: COMPOUND KETOCONAZOLE OINTMENT

  【拼音名】: FUFANG TONGKANGZUO RUANGAO

  【药品类别】: 皮肤科用药

  【性状】: 本品为黄白色软膏。

  【成分】:本品的主要成分是酮康唑、丙酸氯倍他索和硫酸新霉素。

  【药理毒理】: 酮康唑属咪唑类抗真菌药。对皮真菌、酵母菌(念珠菌属、糠秕孢子菌属、球拟酵母菌属、隐球菌属)、双相真菌和真菌纲有抑菌和杀菌作用;除虫霉目外,对曲霉菌、申可孢子丝菌、某些暗色孢科、毛霉菌属的作用较弱。 酮康唑的作用机制主要为高度选择性干扰真菌的细胞色素P-450的活性,从而抑制真菌细胞膜上麦角固醇的生物合成。 丙酸氯倍他索属外用的强效皮质激素。作用迅速具有较强的毛细血管收缩作用及抗炎作用。

  【药代动力学】: 酮康唑在健康志愿者胸、背和臀部皮肤涂抹1次,72小时内血中未检出(低于5ng/ml的检测限)。 丙酸氯倍他索外用后可通过完整皮肤吸收,主要在肝脏代谢,经肾脏排出。

用法用量

  清洗后,取适量均匀涂擦患处。一日2次。疗程:一般体股癣为2周,手足癣以4周为宜。

不良反应

  (1)常见红斑、灼热、瘙痒、刺痛或其他刺激症状,毛囊炎,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等。

  (2)可见皮肤干燥、多毛、萎缩纹、对感染的易感性增加等。

  (3)长期用药可能引起皮质功能亢进症,表现为多毛、痤疮、满月脸、骨质疏松等症状。

  (4)偶可引起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

  【禁忌症】: 1.对本品组成成分、其他吡咯类、氨基糖苷类及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2.病毒性感染如疱疹、水痘等禁用。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股癣患者,勿穿紧贴内裤或化纤内裤,宜穿棉织宽松内裤。

  (3)足癣患者,浴后将皮肤擦干(特别趾间皮肤)。宜穿棉纱袜,每天更换。鞋应透气。

  (4)为减少感染复发,对念珠菌病、体癣、股癣和花斑癣,治疗至少需2~4周,脂溢性皮炎至少需4周或至临床治愈。

  (5)本品含有强效丙酸氯倍他索,若长期、大面积应用或采用封包治疗,由于其全身性吸收作用,可造成可逆性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的抑制,部分患者可出现柯兴综合征、高血糖及尿糖等表现,因此本品不能长期、大面积应用,亦不宜采用封包治疗。

  (6)本品应用于面部、腋部及腹股沟等皮肤折皱部位时,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7)如伴有皮肤感染,必须同时使用抗感染药物。如同时使用后,感染的症状没有及时改善,应停用本品直至感染得到控制。

  (8)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9)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

  (10)婴幼儿和儿童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应权衡利弊后慎用。禁止长期、大面积或大量使用本品。

  (2)哺乳期妇女应权衡利弊后慎用。

  【儿童用药】: 小儿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密闭,在凉暗处保存。

  【包装】:① 塑料瓶装,7克/瓶,10克/瓶;②铝管装,10克/管,20克/管。

  【有效期】: 24个月。

相关信息

  【名 称】百癣净软膏(复方酮康唑软膏 复方酮康唑软膏)

  汉语拼音:Baixuanjing Ruangao

  【主要成份】酮康唑、硬脂酸、甘油酯等。

  【性 状】本品为乳剂型基质的白色或类白色软膏。

  【适用范围】手足癣、头癣、体癣、股癣、花斑癣等皮肤癣。

  【使用方法】外用。早晚涂搽本品并轻轻按摩至吸收。现状消失后需持续使用7天,以防反复。

  【规 格】每支装20克。

  【禁 忌】疱疹、水痘等病毒性感染者禁用。

  【注意事项】1.外用软膏,不可内服。

  2.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

  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它粘膜(如:口、鼻等)。

  4.对本品过敏者慎用。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贮 藏】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

  【包 装】药用铝管,1支/盒。

  【有 效 期】 24个月。

  【批准文号】鲁卫消证字(2009)第0072号

  【执行标准】Q/06NHN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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