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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

2022-07-01 15:34:04 百科资料

书名,系一种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成。

  • 中文名称 名公书判清明集
  • 拼音 minggong shupan qingmingji
  • 类型 书籍
  • 时代 南宋

  minggong shupan qingmingji

  《名公书判清明集》

  本书共十四卷七门。其中"户婚门"包括立继、户绝、归宗、分析、检校、孤幼、女承分、遗嘱、别宅子、义子、取赎、争业、违法交易、伪冒交易、坟墓、屋宇、库本、争财、婚嫁、离、接脚夫、雇赁(目录作雇妾)等22类,计117条,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

  书中的判决所引条文大多出自《宋刑统》,用现在的眼光来看,仍是闪烁着法律与人情的光茫:

  ▼诸遗弃子孙三岁以下收养,虽异姓亦如亲子孙法。(卷7,214页)

  ▼诸分财产,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卷7,220页)

  ▼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卷5,135-136页)

  ▼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卷12,448页)

  ▼诸养同宗昭穆相当子孙,而养祖父母、父母不许非理谴逐。若所养子孙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及有显过,告官证验,审近亲尊长证验得实,听谴。(卷7,224-225页)

  ▼庶人墓田,依法置方一十八步,若已有已置坟墓步数元不及数,其禁步内有他人盖屋舍,开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自从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内再安坟墓。(卷9,323页)

  同时对女性权益也有相应的保障:

  ▼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卷8,277页)

  ▼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产,不得分限;(卷5,140页)

  本书现存的版本,比较常见的是上海涵芬楼影印的《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线装1函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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