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 中文名称 债权转让
- 外文名称 CreditAssignment
- 别称 债权让与
- 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 性质 债权关系变动的形式之一
相关概念
债权转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让与人
债权人
受让人
第三人
转让方式
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基本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向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权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风险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
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证据分析
合同权利业已消灭,不存在转让问题。债权转让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属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即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移转。让与人农行营业部在债权转让中对让与人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转让其合同权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二是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有可转让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缺乏债权存在这个基础,任何债权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原大城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而停产,上级主管部门经与债权人协商决定改制拍卖企业全部资产,企业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经上级主管部门与各债权人多次协商,最后形成了关于落实水泥厂拍卖后债权受偿具体金额的会议纪要,会议就受偿的对象和具体受偿金额(债权受偿51%)达成了一致意见,不足受偿部分债权各债权人按各自财务程序冲销,即未受偿部分债权不再清偿;至此,上级主管部门将水泥厂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已全部用于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债权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属对其资不抵债企业的清算行为,该清算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经债权人多次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应视为有效。事后,农行营业部已按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形成的内容与新的承债人办理了新的借款转借手续,即履行了会议的意见内容。至此,原借款合同已实际终止,借款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再存在。农行营业部将已经放弃实际上已消灭的债权,再以对价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具有恶意侵吞国有资产之嫌。

抗辩权利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法律知识讨论:
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方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5.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6.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此种请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重视。――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页。
7.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得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5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用工作之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8.抗辩权乃适用于阻止请求权行使之权限,例如买卖价金请求权得以时效消灭抗辩权对抗(台湾地区民法第127条第1项第8款或第125条)。抗辩权可分为阻碍性抗辩权和否定性抗辩权两种类型。阻碍性抗辩权指不侵犯请求权之本体,只暂时或永久的阻碍其有效行使,其权利经有效抗辩后仍然存在。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aufschiebndeEinrede此种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排除性抗辩权ausschliessende此种抗辩权可长期阻止请求权之行使,如时效之抗辩、赠与之穷困抗辩、侵权行为被害人之经济履行权。否定性抗辩权Einwendung指否认权利之形成和存续的抗辩。此种抗辩,当事人纵不为抗辩之主张,法院应就已经证明之相关事实主动加以斟酌。如行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
合同法对于债务人抗辩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关于债务人主张抵消的权利规定: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部分债权,以此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债务,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担保物权等状况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2.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3.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转让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样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
xx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我方与xxxx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对你方所享有的债权xxxx,依法转让给新债权人,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原债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