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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阳光爱心社

2022-06-25 13:14:14 百科资料

一米阳光爱心社始创于2009年7月,是以网络为沟通平台,宣扬各种形式的志愿者行动。

  • 中文名称 一米阳光爱心社
  • 属性 公益社团
  • 成立时间 2009年7月
  • 活动方式 以网络为沟通平台,宣扬志愿活动
  • 涉猎范围 助学、助残、孤老、环保、捐书等

社团宣言

  一米阳光,爱心传递的使者;

  一米阳光,分享快乐的团队;

  一米阳光,润泽心灵的净土!

社团标志含义

  标志说明:左边两点、右边斜撇呈象形字"Z""J"(ZhuJi)、和志愿者标志构成"爱"字简写版;"一米阳光"字样代表有爱心的朋友们。上下两部分书写一个"爱"字:代表来自不同行业的爱心人士,以己微薄之力更好地奉献、感恩社会。整个造形呈正方形,指志愿者做人、做事堂堂正正,表达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

社团服务内容

  一米阳光爱心社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志愿服务:助学、助残(快乐成长行)、孤老(松柏之爱行)、环保(文明始我心)、以及捐书(捐赠义拍行)等。

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一米阳光爱心社组织和活动,维护本社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组织微公益事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金分为公益资金和公用资金两部分。

  (一)

  公益资金

  来源:爱心社通过义卖、义拍增值部分;公益资金银行利息增值部分。

  使用范围:本资金全部用于"一米阳光"主题活动及其它公益活动开支,不得另作他用。活动所需实物开支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原则,财务审核会议讨论审议。

  (二)

  公用资金

  来源:网站爱心广告费用;爱心单位对主题活动赞助款;AA制活动结余;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资金;公用资金银行利息增值部分。

  使用范围:主题活动广告、场地租用;组织建设、发展等管理组认可的非公益活动开支。本资金不得用于与组织发展无关的任何事项。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以个人实名分别开设独立账户("草堂闲人"开户),财务审核会议负责监督。

  2、所有款项一律缴入银行相关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及时在网站财务公告区更新资金动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财务管理做好流水帐,确保帐、据、存折三相符。

  3、严格支出审批程序,财务开支执行理事会讨论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未经理事会审议,擅自启动项目所发生费用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4、所有资金采用凭证报销原则,核销票据需有经手人、活动负责人签字;核销票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必要时附清单或说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经费支出票据的,由经受人、证明人出具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复印件、白条等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会员对支出标准和开支渠道存在疑问的,可按规定程序提请财务审核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5、资金支出采用定期结算原则,定期汇总公示无异议票据,向财务审核会议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在参会人员签字监督下提现。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动用帐户。

  第四条

  组织解散时剩余资金移交其他慈善机构。

会员管理(草稿)

  第一条

  为促进一米阳光爱心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社会员分为临时会员和正式会员。临时会员可以晋升为正式会员。

  第三条

  临时会员:指所有一米阳光爱心社初级群成员(113198311、246475279、57160779、6102895)。

  第四条

  临时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社组织的无特殊要求的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权利。

  第五条

  临时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规章制度,承认免责声明;

  (二)参加活动必须进行登记,并佩带临时服务证,接受正式会员传帮带。

  第六条

  正式会员:指已走出校门、身体健康;在一米阳光爱心社初级群并参加两次及以上线下活动;主动向管理员提出申请加入会员群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者。

  会员采用实名登记制。

  第七条

  正式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社组织的所有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申领会员帽、会员徽章的权利;相关物品由个人保管,活动时自带;(须支付20元/套;补领须50元/套);退出本会请交回以上物品;

  (三)享有理事会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正式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规章制度,承认免责声明;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活动(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请假);

  (三)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四)参加线下活动须照规定使用服务标志,维护志愿者及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利用社团标志获取个人利益;

  (六)尊重服务对象,恪守在参与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服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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