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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有信息技术保密协议范本【通用版】

2020-08-22 15:43:57 技术保密合同

  最新专有信息技术保密协议范本【通用版】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不一样的,两者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两种手段,用人单位一般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既可以则以而用,也可以一并采用。保密协议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等,不得披露,而竞业限制协议是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在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某种行业。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保密的期限也是不同的,保密协议一般无时间限制,保密的义务贯穿于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而竞业限制协议一般都有期限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签订保密协议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专有信息: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2.“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甲方。

  3.“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乙方。

  第二条 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接收方”保证不使用“透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在自己的组织内流通,除非是为与“透露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之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透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

  第四条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1.在“透露方”向“接收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已处于公众领域中;

  2.在“透露方”向“接收方”告知信息后,该信息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

  3.在“透露方”向“接收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系乙方拥有且无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4.根据书面记录证明,该信息系由“接收方”独立开发,没有借助于任何保密信息;

  5.该信息被法院或政府命令要求披露,且已将规定或命令通知“透露方”从而使其可申请保护令或其他合适的救济。

  第五条 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着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补救方法

  (一)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1.“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3.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二)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1.“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2.“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第七条 保密期限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2.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风险告知:很多企业在保密协议中,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 年后,可公开或使用保密信息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第八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经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十条 生效及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3.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4.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关于保密对象

  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作为员工应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仅为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员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业将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应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保密信息。

  2、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关于保密费

  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兼职

  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兼职,那么这一约定有效吗?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企业单方面剥夺员工的劳动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业一律禁止员工兼职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若兼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的劳动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到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兼职,而不宜一概约定不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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