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削减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下称责任单位)。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组织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
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确定总量减排年度计画和重点减排项目,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行年度考核,纳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画完成情况。按照《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年度削减任务的要求,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初步核定,最终结果以省核定为準。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总量减排工作计画、方案及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正式档案及有关抽查覆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依据各责任单位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计画的执行情况,主要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脱硫及其他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档案、关停小火电或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档案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及其报送情况进行评定。
(四)重点污染源及减排项目监督管理情况。依据对重点污染源及减排项目环境监察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及时性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责任单位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画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当年的总量减排计画和减排项目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2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画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7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画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画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减排计画,结合省下达的全市年度减排计画任务,统筹制订各责任单位年度计画任务并下达有关责任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中旬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採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画目标的责任单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责任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2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并优先加大对通过考核的行政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行政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暂停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未通过考核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推荐参加本年度任何评奖、接受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或该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