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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9-09-05 09:56:34 百科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是重庆市人事局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範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範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民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许可权、条件、标準和程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準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採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季度。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分类设定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体系,分别或综合採取服务对象现场评议、组织服务对象暗访评议和综合检查评议,以及服务对象测评等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準,提高考核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量化考核指标的考评标準、权重设定、考核等次分值的确定,应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类别与层次、职务职能不同而有所区别,充分体现不同岗位的差异与特殊性。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二条 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等在职培训或专门业务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的优秀比例由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的优秀等次人数,按照管理许可权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掌握审批。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的,其确定的结果无效。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许可权和规定的程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从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覆核。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範围内述职,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民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範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範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徵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覆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纠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準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範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考核后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鍊的公务员,在挂职锻鍊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商派出单位确定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挂职锻鍊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出国(境)探亲假超过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
因工致伤的公务员,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免予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二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相对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应参加年度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地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经审查备案后,对合格的,列入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对不合格的,应令其重新完善。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式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各考核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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