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 简介:《办法》历经数次修改,
-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
简介
《办法》历经数次修改,广泛徵求了自治区50多个区直部门和14个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建筑专家、大学教授参加的立法评估论证会,反覆推敲修改《办法》的具体条款,最后经广西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是广西自治区第一部专门规範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的施行是广西自治区人防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必将进一步引导该区人防工程依法建设、依法管理,进一步推进该区人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徵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计画,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上报。
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建设专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予以保障所负担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年度实施计画。
第八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式报批。
防空地下室的功能类型、防护标準、平战转换方案等内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主体结构应当按照不低于6 级的人民防空抗力级别修建,规範确定防护单元,预埋构件应当与主体结构同步安装到位。防护设备门扇、通风滤毒等设施应当按照平战转换方案的要求安装。
第十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订计画,并按计画修建连线通道。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拒绝将人民防空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检测、维护,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防护标準、质量标準和技术规範。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档案。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档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护费用从利用的收益中支付;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利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护费用从利用的收益中支付;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利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準: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採暖製冷、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工程的构配件无鏽蚀、损坏现象;
(四)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五)其他防护设备安全可靠。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採暖製冷、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工程的构配件无鏽蚀、损坏现象;
(四)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五)其他防护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许可权审批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原拆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準补建;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6 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準补建。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确定实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 级防空地下室的标準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许可权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维护标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 年4 月1 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3月22日,广西区法制办公室在南宁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广西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就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办法》规範的问题作了说明,广西区人防办副主任陈维就如何贯彻实施《办法》发表了讲话,广西区法制办、人防办有关人员及中央驻桂、区内主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办法》已于2013年1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马飈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予以发布,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潘东副主任介绍,《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範。一是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徵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关于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式报批。防空地下室的功能类型、防护标準、平战转换方案等内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时规定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防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三是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同时明确了各类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四是关于落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为了保持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确保其防空效能,《办法》规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督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等多项制度。
广西区人防办副主任陈维就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保证人防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民众熟悉《办法》各项规定。二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办法》全面、準确、深入地落实到位。
《办法》是该自治区第一部专门规範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的施行是该自治区人防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必将进一步引导广西人防工程依法建设、依法管理,进一步推进该自治区人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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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範。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方面,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滞后,未能与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为此,《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从员掩蔽、物资储备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计画并按规定上报。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
针对当前一些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审批主体及程式不够明确,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未能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式报批。防空地下室的功能类型、防护标準、平战转换方案等内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法》同时规定,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防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
为了保持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办法》规定在维护管理方面,实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督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等多项制度确保其防空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