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 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 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县级审批管理许可权範围内,使用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发改局为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计画的编制、项目审批、投资计画下达,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协调、指导和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跟蹤管理,负责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投资评审,确保建设资金管理规範、使用合理和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
县审计局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全程跟蹤审计。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所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履责情况,并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国资等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式,依法开展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并组织施工。
第二章投资计画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计画、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和融资计画报告。
第六条县发改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画,会同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城投公司于11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总体计画,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县财政局会同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投资评审,投资评审结论作为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依据。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汇总,并报县政府确定。
县财政局应建立投资评审单位备选库,採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确定投资评审单位。
第八条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融资计画,由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会同县发改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支出计画,作为本年度政府投资执行的依据。同时将项目资金支出计画抄送县审计局。
第九条项目计画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式报批。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县发改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式,负责审批或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範的项目建议书。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县政府同意,授权县发改局按照审批许可权审批或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规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局按照审批许可权审批或申报。
第二十六条经审计核减的投资,属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返回县财政局;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县城投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县城投公司报请县政府确定结余资金的用途。结余资金在竣工决算审批后一个月内返回,或直接从工程尾款中扣减。竣工决算审减额超过15%的项目,对承担投资评审的单位实行惩戒,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禁止其再参与云梦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契约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未经法定程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準、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减建设内容。[Page]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月及时準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月报表,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县发改局按照项目审批许可权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移交手续。其资产价值以正式竣工决算批覆为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商财政局、审计局、城投公司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