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进一步规範和加强市本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怀化市财政局特制定了《怀化市市本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并于 2014年5月26日印发。
怀化市市本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文化强市,进一步规範和加强市本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文资〔2013〕2号)、《中共怀化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怀发〔2012〕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怀政发〔201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市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市域经济竞争力,加速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怀化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画,会同市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分配原则与支持方向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文化产业结构最佳化、资源整合、特色形成和持续发展为主攻方向。
(二)择优扶强。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扶持、导向和带动作用,促进市域文化企业提高产业创新力、核心竞争力和特色文化要素集聚力,实现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三)注重效益。以提高市域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为目的,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推动作用,激励企业加大投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领域。
(四)公正规範。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严格项目管理,规範审批程式,科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的补助,对其培育、发展项目的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特色项目。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域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对具有市域特色文化要素的文化产业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重点基地平台建设、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精品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套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位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市场等予以支持。
(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品、文化资源整合推介和特色文化挖掘、研究项目予以支持。
(八)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中、小文化企业及其他文化产业领域予以支持。
(九)原则上以支持市级项目为主,对县级项目的支持不得超过当年审批项目的20%。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準
第七条引导资金主要採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费)、购买股份和资本注入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不以多种方式重複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八条支持标準: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特殊、重点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购买股份和资本注入主要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发展初期的支持。获得支持的企业需按股份和资本占比向市财政上缴利润。对单个企业的股份购买和资本注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购买和注入,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九条为规範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审批包括申报入库、批准立项、审核材料、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5个环节。
第十条建立市文化产业项目库。入库项目作为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批准立项和上报财政部、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时存入项目库;对当年已正式立项并获得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次年不再重複入库和申报;对当年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全面覆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六)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範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三条项目库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分类汇总,专家评审,联合审定”的办法。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以及办理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市本级所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申报。
(三)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县市区宣传部、财政局收集、筛选后,申报到市委宣传部文产办。
(四)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直接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契约等原件及盖章複印件、企业登记、经营证件等,项目申报文本(纸质、电子文本)。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登记、经营证件、银行贷款契约、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原件及盖章複印件,项目申报文本(纸质、电子文本)。
(三)申请购买股份和资本注入的,需提供企业注册相关档案、股份和资本资信证明、企业发展五年计画等,项目申报文本(纸质、电子文本)。
(四)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文化产业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结论,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引导资金规模,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送审方案。
第十六条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审定的项目,应经网路、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按照《怀化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怀政发〔2013〕15号)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引导资金审批程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引导资金应在当年7月底前下达。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预算一经批覆,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单位申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市委宣传部领导审批的程式报批。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结余和结转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蹤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託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属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和获得市级引导资金项目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项目实施的下年度的3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第二十五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收回引导资金,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