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临州办发〔2014〕159号印发《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预算和资金管理、集采目录製定与执行、集中採购机构採购、部门集中採购、监督检查、附则7章程4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临州办发〔2014〕159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4年8月27日
- 施行时间:2014年8月27日
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4〕1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办法》、《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管理办法
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政府集中採购活动管理,规範政府採购当事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採购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採购人”)实施纳入“省级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採购限额标準”(以下简称“集采目录”)通用类和专用类项目的採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集中採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採购机构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
集中採购机构採购是指由集中採购机构代理实施纳入集采目录通用类项目的採购活动。
部门集中採购是指採购人委託集中採购机构或者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纳入集采目录专用类项目的採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採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採购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採购活动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州级集中採购机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集中採购机构职责,根据採购人委託办理集中採购事宜。
州级不设立部门集中採购机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由採购人委託採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採购人、集中採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採购代理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时,应当主动接受政府採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採购内控制度。
第七条 採购项目达到集采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方式。
採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採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採购。
第二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採购人应当编制政府採购项目预算及资金预算,并与部门年度预算相衔接,按照程式逐级上报,由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审核汇总后报州级财政部门。州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採购项目的内容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覆主管预算单位。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採购人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採购项目预算的,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在採购活动开始前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採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採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採购活动,无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採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採购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州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第三章 集采目录製定与执行
第十二条 集采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州级原则上执行省上标準。
第十三条 集中採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为部门集中採购项目或者分散採购项目的,採购人应当报经州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委託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採购。
第十四条採购人委託採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採购时,必须与其签定委託代理协定,就下列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採购需求和採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採购档案的编制与发售、採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準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者质疑的答覆、申请审批或者报送备案档案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定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採购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採购人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採购机构签订委託代理协定。
第十六条 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範与效率相结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委託代理协定约定做好所代理政府採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採购人採购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经州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採购的外,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得自行採购,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採购项目信息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採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临夏州政府採购信息公示制度》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发布格式,在甘肃政府採购网、临夏州人民政府网和临夏州财政局网同步发布。
第十九条政府集中採购活动中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和州级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採购契约必须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州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契约是政府集中採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档案和採购资金支付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採购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籤字确认。
採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政府採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準,凡符合採购档案和政府採购契约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四章 集中採购机构採购
第二十二条集中採购机构的採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工作程式:办理委託代理事宜,制定採购档案,组织实施採购,提交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签订政府採购契约,履约验收。
第二十三条 集中採购机构要加强政府集中採购项目的代理工作,为採购人、供应商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代理。
第二十四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採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採购的人员与负责採购契约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许可权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二十五条集中採购机构的採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採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採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採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採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集中採购机构和採购人应当在每项採购活动结束后,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集中採购项目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託採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採购计画完成情况,项目採购时间、採购方式和信息发布,招标档案、评标报告、供货契约、验收单及发票複印件等档案资料和答覆质疑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在协定供货採购、定点採购活动中,州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採购计画、对採购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并公告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集中採购机构负责拟订採购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採购。
採购人应当按照州级财政部门公告的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供应商名单进行採购,确定具体供应商时,应採取询价方式,至少需向3家以上的协定供货商询价,选报价最低者成交,并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採购交易科审定价格后组织签订政府採购契约。州级单位按协定供货方式採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耗材时,按附属档案一和附属档案二的程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拟订协定供货、定点採购实施方案前徵求採购人和供应商等方面的意见。
採购实施方案包括:拟採用的採购方式、採购进度计画、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者评审标準、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数量或者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定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採购人执行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时,一次性或者累计採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委託集中採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採购,不得以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条 协定供货或者定点採购实施中,集中採购机构应当根据协定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蹤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定规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供应商违反协定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採购人可以向集中採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州级财政部门反映。集中採购机构可以根据协定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採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州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 部门集中採购
第三十一条部门集中採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工作程式:编制採购计画、制定採购方案,选择採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採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採购契约,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组织实施,除低于集采目录规定的採购限额标準或者经过州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採购的外,必须委託採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採购,不得自行採购。
第三十三条採购人应当在每个採购项目结束后,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採购项目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各採购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执行的单位範围及项目内容,项目採购时间、採购方式、信息发布、招标档案、评标报告、供货契约、验收单及发票複印件等档案资料和答覆质疑情况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对政府集中採购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州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集中採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集中採购活动及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州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集中採购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州级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集中採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 州级各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集中採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级财政部门对採购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政府採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四)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执行情况;
(五)政府採购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六)委託代理协定签订情况;
(七)政府採购项目入场交易情况;
(八)政府採购契约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政府採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 州级财政部门对集中採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採购範围、採购方式和採购程式的执行情况;
(三)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採购效率、採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六)基础工作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廉洁自律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採购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採购项目,不得支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公告信息的;
(二)採购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规定的;
(三)政府採购契约没有备案的;
(四)採购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州级政府集中採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参与本州内政府採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採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採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政府採购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 州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对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1、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协定供货流程图(略)
2、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办公耗材协定供货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