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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2019-05-26 04:48:02 百科

鹹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鹹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是鹹宁市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区域发展战略,推动鹹宁市经济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建设鄂南强市、打造“香城泉都”、构建“中三角”重要枢纽城市,扶持培育壮大鹹宁市域内具有龙头带头作用的产目的,以省拨幕阜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为依託,设立鹹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并根据《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幕阜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应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鹹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 发布机构:鹹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8日
  • 索引号:鹹政办发〔2012〕125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区域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经济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建设鄂南强市、打造“香城泉都”、构建“中三角”重要枢纽城市,扶持培育壮大市域内具有龙头带头作用的产业,市人民政府决定以省拨幕阜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为依託,设立鹹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称:基金),并根据《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幕阜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由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投资收益、其他财政资金以及企业出资构成,专项用于支持市域重大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鹹宁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初始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省核拨8.1亿元,市级筹措1.9亿元。
(一)省财政核拨的幕阜山片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
(二)市级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板块资金等;
(三)县(市、区)政府筹措安排支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资金;
(四)基金收益转入的补充资金;
(五)企业参与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级统筹原则。基金由市级政府根据区域发展规划,以壮大产业为目标,以放大效应为手段,统筹全市产业项目,进行重点集中投放。
(二)龙头带动原则。基金主要用于产业链条和实体经济体系中的龙头企业或项目,发挥产业纵向和横向关联带动效应。
(三)利益兼顾原则。基金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基金,投放项目的部分收益,按基金组成比例进行分配。
(四)滚动使用原则。基金以滚动使用为主,发挥槓桿、集聚、引导作用,建立能进能出、快进快出、增产增收、保值增值的管理机制。
(五)规範安全原则。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项目评审,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奖惩挂鈎等制度,确保规範、安全、高效。
第五条 採取政府主导、专业评审、财政监管方式,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负其责。
(一)市政府确定基金投放重点和支持方式,明确基金的来源和组成,审定基金投放项目,协调基金收益和利税的分配,决定基金的股权转让、资本退出、资金回收、来源补充等事项。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实施工作。共同承担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职责。
(三)成立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政府、鹹宁经济开发区及市财政、发改、经信、农办、扶贫办、农业、林业、审计、金融机构等组成,负责协调基金运作,审议确定基金投入项目,组织签订有关协定,督办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
(四)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从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县(市、区)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初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办理基金的拨付、划转、分红、转让、退出、回收、补充、收益划缴等事项。
第六条 基金使用的重点範围:
(一)产业链条中的龙头企业、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核心企业和有望上市的优质后备企业。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楠竹、茶叶、油茶、马铃薯、蔬菜等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辐射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加工製造业。依託区域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矿产资源、机械电子、食品饮料等加工製造业。
(四)战略新兴产业。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创新型产业发展,支持能够辐射带动作用大的高科技、支柱型产业项目。
(五)符合市域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实行滚动使用的基金主要採取以下投入方式:
(一)阶段参股。主要是对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实体经济领域的引导性资本投入。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资本金投入。主要弥补龙头企业资本金不足,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新增国有资本投入。投资各方按《公司法》和《契约法》的规定,以《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其权利、义务。
(三)临时周转。基金总量的三分之一用于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骨干企业的短期周转困难。建立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契约管理机制,并按月收取5‰的占用费。
(四)与银行捆绑投入。与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定,按照基金投放与商业银行投放1:5以上比例捆绑投放。基金部分委託合作银行同步管理和回收,并按不高于银行基準利率收取利息。
(五)与市场接轨投入。建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吸纳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和专业团队,进行风险可控的项目投资。
第八条 实行一次性投入的基金主要採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用于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鹹宁市辖区内;
(二)符合基金投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状况优良;
(三)财会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四)企业管理团队素质较高、比较稳定。
第十条 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熟的程式和办法,在手续上适当简化。
(一)项目申请。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由县(市、区)政府初选后上报。
(二)项目初审。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三)项目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委託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项目会审。由项目评审委员会随机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评估报告、初审报告、会计报表、有关资质、技术认证等情况进行会审。
(五)项目审批。会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基金投放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一周,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基金投放协定,市财政部门根据协定对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再拨付到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的收益与风险损失,以省财政下达到县(市、区)指标数为依据,按市、县(市、区)实际投资额比例分配和分担。
(一)阶段参股的股权收益、资本金投入溢价收入、周转性投入的占用费和利息等收入的50%,按各县(市、区)指标占比进行分配,其余部分补充基金。
(二)投入资金的转让、退出、回收等收入及时划缴归位。
(三)基金收益的主要部分应补充基金,确保动态平衡。
(四)超期未还或无法收回的基金,市级财政从对应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还。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行委派监事制度和专管员制度,参与企业或项目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专帐管理制度,反映项目资金运用的全过程;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以投入项目的自身效益和带动效应为核心的基金绩效评价,将基金投资主营业务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实际上缴税金增长情况作为主要指标。评价结果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制度和防範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採取措施,有效防範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绩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基金。不得用于安排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地方投融资平台,不得用于平衡县(市、区)财政预算。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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