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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6-05 17:50:19 百科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继续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範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投资计画中安排的项目及其他争取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为市发展改革委投入的前期工作费专项资金和区政府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规模注入的前期工作费资金。
第四条 资金用途。项目前期工作主要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评估论证、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项目前期工作费重点用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必要的报告编制及相应的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中介机构选择方式。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需中介机构参与的,原则上採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或从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招标选取的中介项目库中随机选择,同时应在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低价选择。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準及时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託契约,契约中应明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完成时限和资金支付方式等条款。在项目审批前,原则上支付的中介费不超过总额的30%,其余部分待正式审批后支付。
第六条 使用程式。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资金拨付採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使用程式如下:
(一)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工作费使用申请,申请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进展状况、所需前期工作费总金额和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资金等内容,并提交前期工作的正式委託契约。
(二)区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商区财政局提出项目前期工作费支付方案,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前期工作费使用协定。
(三)区财政局根据前期工作费使用协定支付资金。项目得到批覆并开工建设后,财政局应及时从项目投资中扣除按照前期工作费使用协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项目论证不可行或未得到批准实施的,前期工作费经评审后,区直项目的差额部分给予支付;镇乡政府投资项目的差额部分自筹解决。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资金的支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规範项目前期工作程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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