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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9-06-16 01:15:43 百科

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一条 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四本预算”体系,将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收支範围,将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列支出项目,确保“四本预算”保持完整、独立。
第二条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避免交叉重複安排支出。除按规定只能用于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必须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其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一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已在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项目,除资金需求确有缺口外,不再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二、规範预算编制
第三条 按照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序列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压缩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根据中、省民生政策,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民生支出,突出支持发展重点领域,科学合理安排促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条 编制预算过程中,市级财政要及时将中、省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市级补助两区和市直园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提前通知到区和市直园区。各级政府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下年度工作重点,提前编制下年度重点项目支出、部门基本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等项目。财政部门收集汇总部门预算,根据收入预算情况,在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保障部门基本支出、“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具体项目资金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六条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各级预算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确定每个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将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实行跨年延续项目预算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覆后,各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跨年延续项目按照中长期规划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下年新增项目一併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三、严格预算执行
第八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分类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已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和结转项目,对照批覆内容逐项落实;先建后补项目,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制定预算执行进度考评办法,对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评比、通报、表彰,并作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预算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要明确项目支出具体实施计画和时间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负责督促预算单位,按照计画的进度实施,确保年初预算在当年儘早实施。
第九条 硬化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坚持“无预算、不支出”,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抢险、应急等必须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增当年支出政策;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支方案,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年度财政收支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需二次分配的上级专项资金、本级专项资金等的审核机制,规範审批流程,加强报批审核。
四、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预算单位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全面梳理汇总本部门(单位)当年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对未列支出的原因作出说明,并提出做结转或结余的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对部门当年未列支出资金进行逐项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各地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使用资金的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地结余资金一律收归财政,纳入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五、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须有清晰的政策依据、目的、用途、起止时间和管理办法,体现一定时期的政策导向。设立程式上,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制订详细的实施规划,明确目的任务和预期绩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式和同级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凡能通过市场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对本级共同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专项资金取消、归併、调整建议,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突出清理重点和整合方式,对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用途趋同、投向重複、规模较小专项资金予以归併;扶持政策对象交叉、区域範围重叠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清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新设立要求重新确定,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範畴。在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项目、民生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以间接扶持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主要通过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扶持方式,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向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积聚,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槓桿效应,又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十九条 在公共运输、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养老事业等领域採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进实施一批试点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新机制,减轻政府投入资金压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凡是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一律採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範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决策机制。专项资金分配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1.对上级财政已明确项目和额度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上级下达方式直接转拨。
2.对纳入上级规划的基建及其他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分配预案,再由财政部门根据该计画及预案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式报批下达。
3.对产业发展项目及不适用按规划分配的基建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式择优分配;对区域性整体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县(区)、市直园区的,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式择优分配。
4.对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适用据实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
5.对享受补助的对象具备同等条件,同时依据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发展绩效等因素体现分配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根据补助範围、标準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其需求、贡献、绩效、承受能力等指标进行测算,形成分配权重或补助係数,按测算结果进行资金补助。
6.对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或各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领导批办事项,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在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严格按照各类资金拨付程式、年度项目计画和项目进度拨付。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範围以外的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发放奖励、补贴;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十、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範围,强化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鈎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国库资金管理
十一、规範各类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加强新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凡是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档案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账户,由本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开户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核准后,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账户的开立手续。各级预算单位账户逐步纳入财政大平台管理。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範围,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照“区域完整、单位完整、资金完整、账户完整、流程完整、业务完整”的要求,规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範围,基本工资、政府採购、基本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次性支付和转拨单位等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範畴。
第二十九条 加快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财政机构不健全、不具备清算条件的偏远乡镇,可暂缓实施改革,但其财政资金支付信息要在财政大平台中反映。2015年底,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盖到所有县(区)、市属园区具备条件的镇(乡、街道)。
第三十条 加强国库资金的调度管理,市对区(市级园区)主要依据当年市财政与区财政国库资金往来情况,充分考虑区年度财政收入预算数、上年转移支付额度,以及当年可能新增转移支付额度进行资金调度;对上一年度市财政超调或欠调区财政国库资金的数额,原则上通过核定当年国库资金调度额时逐月予以抵扣。
十三、规範财政借垫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大财政对外借款存量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採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清理回收财政对外借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应按照借款协定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逾期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一律限期消化或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画拨款,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一般应通过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年度预算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严禁向个人和竞争性领域企业借款。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範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式,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对外借款条件,规範借款审批程式。确需对外出借财政资金的,借款单位应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政府债务管理
十四、严格规範债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区)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县(区)举债必须在规模限额之内,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全市规模限额。市、县(区)政府分年度举债计画须纳入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大额政府融资项目集体决策。建立市级融资联席会议制度,单笔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方案,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融资项目、资金投向、具体额度、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提请市政府融资联席会议审定。县(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市本级、市直园区的政府债务分别纳入本级预算管理,镇(乡、街道)和县(区)本级的政府债务纳入县(区)级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市、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一把手”为债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债务主体法定代表人为具体责任人。把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市对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的政绩考核,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剥离融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规範平台公司运作,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性项目,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运作,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供水供气、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上报,争取省级政府债券资金融资。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包含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债务逾期率、资产负债率等主要指标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动态预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季度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成因、问题以及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债务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债务预警线的,市财政局要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第四十条 市、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遵循市场规则处理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减少行政干预。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协定约定,作出妥善安排。
十五、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扩大编制範围,完善制度机制;规範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核算範围,控制核算规模;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夯实管理基础性工作,保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数据质量。
第五章 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十六、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时限要求和载体
第四十二条 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专项支出分配情况、政府性债务情况及财政政策等信息公开,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部门专项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覆)后2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入口网站等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在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入口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方便查询监督。
十七、重点公开内容及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公开政府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同级公共财政收入及支出、本级支出及对下级财力补助;同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及支出、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对下级政府性基金财力补助;同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支出等预决算信息。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第四十六条 公开部门预算。除涉密信息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覆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全部公开。公开内容应包含本级预决算和所属单位预决算在内的汇总预决算,具体包括总收入、总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及政府性基金收支等。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第四十七条 公开“三公”经费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包括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全部公开,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部门“三公”经费决算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开其他预算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性补助安排及执行情况,重点公开与人民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和“三农”等专项支出,以及本级制定的所有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全部公开。各级政府负责有序组织、逐步公开本级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收入费用情况,同时结合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实际进展,积极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
第六章 严肃财经纪律
十八、严禁违规乱髮钱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準和扩大实施範围;一律不準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範围和提高开支标準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準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一律不準发放与争取专项资金有关的任何奖励。
第五十条 强化预算约束和决算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省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管理工资基金,严格按照工资基金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坚决禁止各预算单位随意调整预算,决不允许挤占或挪用公用经费、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其他专项经费及下级单位资金髮放津贴补贴和报销违规发放物品产生的费用。加强支出决算审核,提高决算填报的真实性、準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规範工资发放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工资直发规定,未实行工资直发的一律以银行卡形式统一发放,禁止以任何形式发放现金。规範使用专门的会计账簿,严格按规定开设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各种津贴补贴支出,确保相关支出记录真实、準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乱髮津贴补贴等行为。各级监察、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负责将乱髮钱物问题作为长期检查的重点,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小金库”专项治理、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大对乱髮钱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
十九、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联繫”的财政“大监督”机制,形成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紧密衔接与相互制衡的全过程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机制,杜绝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须确保每年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数量不少于一级预算单位的20%,国有企业不少于2家;专项资金每年抽查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涉及金额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金额的35%;5年一个周期,实现所有项目检查全覆盖。
第五十五条 严格实施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型公务活动的专项资金项目,全部纳入投资评审範围。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决策听证、项目实施公开招投标、项目资金决算公示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管理公开透明。
二十、清理规範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税部门对本地财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除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等政策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改正。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十一、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资金管理领域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负责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各级预算单位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十二、严格违纪违规问责惩戒
第五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就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要求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落实;对在複查期间仍未整改落实的,必须作为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对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以及其他相关纪律规定,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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